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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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工作指引(2023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举证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重要工作环节,充分、恰当地提供证据是决定办案效果的关键因素。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旨在为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举证指导,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帮助律师高效准确地完成证据的收集、整理、举证。第四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
2、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以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基本原则。律师不得帮助、诱导委托人伪造、变造证据,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据。第二章一般举证规则第五条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中,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劳动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以证明其参与仲裁、诉讼活动的主体身份。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中,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文书需要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第七条代理律师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提起诉讼时,除按第五条、第六条提供本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证明对方当事人身份。第八条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后,发生上述变更情况的,其代理律师应当主动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供有关信息变更的证明资料。第九条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有关监护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参加仲裁、诉讼的,应当提供
4、有关身份证明的资料。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方的主张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一条代理律师应当按照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和举证要求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能在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收集、提交的,代理律师应当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同意后应在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第十二条围绕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一)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入职相关手续;(二)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四)劳动者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五)考勤记录资料;(六)涉及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七)其他与案件基础事实相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包括仲裁裁决、不予受理、超期未裁决、超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当事人双方主体身份的证明资料外,还应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一)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以及其送达当事人的记录或者证明;(三)当事人以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
6、受理或者作出不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证明;(四)当事人以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五)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第三章证据形式第十四条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第十五条证据一般应当制作成书面材料或制作成光盘或电子媒介,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复印件、复制件,保留原件、原物、原始记录,在仲裁、诉讼的证据交换、开庭或参与协商时出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并索取相应
7、的收据。第十六条提供视听资料的,还应当将有关内容转换成书面的文字资料或者文字描述一并提交。第十七条提供证人证言的,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名称、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以及拟证明的事实等,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代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向证人告知出庭的时间、地点,并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视频、远程在线等方式作证。证人
8、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询问的,其证人证言可能不会被采纳。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外,证人应当独立出庭作证,并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证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服从仲裁员、法官的安排。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人无法出庭的,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十九条代理律师应当书面告知证人做假证、虚假陈述的法律风险,代理律师不能引导证人做假证、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代理律师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
9、交证人出庭申请书时,可同时提供证人书面证言。第四章律师调查、收集、保全、提交证据第一节一般说明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二条代理律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第二十三条代理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代理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以不公开方式举证。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全部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
10、线索。第二十六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代理律师应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第二十七条代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即时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帮助其收集完整并妥善保存载体原件,必要时以公证方式进行固定保全。第二十八条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应尽可能收集电子证据的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也应尽可能充分收集间接证据完善整个证据链条。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九条代理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代理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有两名律师在场,并在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
11、证后开展调查工作。代理律师还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代理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写明代书人身份情况,并由代书人及证人签名、按指印确认。第三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出庭作证。第三十三条代理律师调杳、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载律师执业证号、执业机构等
12、情况,代理律师向被调查人告知有关事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第三十四条代理律师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杳人、记录人签名、按指印确认。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按指印确认。第三十五条代理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向证人说明并取得证人的同意。第三十六条代理律师向证人调杳收集物证的,应当收集原件、原物。证人要求保留原件、原物的,可以收集复印件、复制品,但是应当请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指印并填写日期,制作复制品的应当对原物以及制作过程、复制品成品进行完整无剪辑的视频拍摄。
13、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代理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三十八条代理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三十九条代理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有关程序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条款操作。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条代理律师按照法律的规定,持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专调函)、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等文件,可以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代理律师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抄录、复制与案件有关证据,应经该国家机关或单位盖章确认。代理律师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收集的证据复印件,应由经办人签字,并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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