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docx
《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docx(2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基础三、担保国法律责任的承担标准四、担保国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五、担保国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和形式六、结语摘 要 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 来源于担保国对确保遵守义务和直接义务的违反,责任的承 担标准应为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尽管有适用空间,但是存在 适用的阻却事由。担保国环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在 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应采用重大标准为门槛要 件;因果关系表现为初级规则而非次级规则的形式。在责任 的承担范围和形式问题上,可获赔偿的环境损害类型主要为 针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和对构成人类共
2、同继承财产的区域及 其资源的损害。海底区域物理属性的特殊性和法律地位的特 殊性对恢复原状救济方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挑战,金钱 补偿应成为担保国环境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赔偿方式。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责任承担标准 责任构 成要件责任承担范围和形式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活动由勘探向开 发的转变,“区域”的环境保护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尤 其是在“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然而,担保 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在现有的国际环境损害法律责任规则中 并不能得以恰当归类,其区别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以 及国际民事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是拥有矿区数量最多、矿产种类最齐
3、全的国家,也是勘探开发主体的担保国。我国201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 称深海法),但是深海法多是框架性规定,尚须就勘 探、开发及担保国环境法律责任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 实施细则和标准。当下,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 局”)起草中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拟定的环境保护规则趋向严格,但对担保国 环境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包括损害后果是否 有门槛要求、因果关系如何评估、责任的范围和承担形式等。 因而,研究“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愈发凸显:一方面可为我国积极参与草案的制定提供有 益建议,提升制定
4、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也为我国 未来完善深海法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提供借鉴。当前,学者对担保国责任的探讨主要基于联合国海洋法 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以下简称“争端分庭”)关于担保个人 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的国家所负责任与义务的咨询意 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分析国家无过失责任适用的可 能性,探索域外国家担保国责任立法,讨论我国担保国责任 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然而,担保国责任既不同于国家责任, 也不同于赔偿责任,公约未对担保国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 内容作明确规定,因而厘清担保国环境法律责任的基础、承 担标准、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范围及形式问题实有必要,下 面将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二、国际海底区域担
5、保国责任的基础(一)担保国责任来源于担保国对义务的违反国际法借用英国学者哈特关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 二分法作为构成国家责任的框架基础。初级规则用于建立 “国家实体性义务,规定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期限”;次级规则 确定违反初级规则义务的后果,目的在于构建统一的国家责 任法适用框架。因而,初级规则成为确定国家责任的关键因 素,即一国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取决于初级规则 中国家义务的设定。具体到担保国责任问题,首先要厘清担 保国责任初级规则中担保国的义务。(二)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务的标准和内容确保遵守义务是指担保国在本国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适当的措施,确保承包者依法行事,它是“行为义务
6、”, 属于“勤勉义务”的范畴。其强调缔约国履行义务的方式和 内容,而非履行义务的结果。而对于必要、合理和适当的判 断标准以及确保遵守义务的具体内容,公约未作出明确的 规定。1 .履行标准的衡量因素关于必要、合理和适当的履行标准,争端分庭认为取决 于担保国国内的法律制度,由担保国自由裁量。笔者认为, 在衡量确保遵守义务的履行标准问题上,担保国应考量以下 两个因素。第一,善意原则。善意原则用于解释合理、必要标准。 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务的目的是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尽最 大努力降低环境损害发生的风险,实现“区域”资源的公平、 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因而其采取措施的方式应当具有相关性、 合理性和非任意性。第
7、二,动态解释。动态解释路径肯定了条约的含义会随 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确保遵守义务的合理、 必要履行标准也具有不断变化的属性。一方面,随着“区域” 开发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担保国确保遵 守义务的合理、必要标准将随之提高;另一方面,合理、必 要标准将因“区域”活动的不同以及矿产资源的不同而有所 差别,如开采风险高于勘探风险,其对应的勤勉标准也将不 同。2 .确保遵守义务履行的内容公约规定,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务主要表现为制 定与实施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确保所担保的承包者依合 同条款及在国际条约下的义务进行“区域”活动。笔者认为, 确保遵守义务履行的内容须重点考察担保国
8、国内立法、执法 和履行方式,以判断是否达到合理、必要标准。第一,担保国国内立法与实施的具体要求。首先,在适 用时间上,担保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应当在承包 者合同存续期间内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在“区域”勘探、 开发阶段完成后,仍具法律拘束力。其次,在适用效果上, 应该确保承包者遵守担保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再 次,在适用严格程度上,担保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 在有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应不低于公约、管理局规章 等相应的规定,即公约和管理局相应规章属于最低标准。 最后,在适用内容上,担保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可 包括承包者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要求,签发担保凭证的条件、 承包者不
9、遵守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对承包者活动 的监管制度、与其他担保国和管理局的合作机制以及有关国 际司法机构裁决的适用机制。第二,合同不能作为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务的主要方 式。除担保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外,担保国与承包 者之间的合同安排不能作为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务的主 张。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担保国与承包者之间的合同安 排仅适用于合同主体,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安排排除 了合同主体之外的其他索赔主体,国际社会其他受损害方无 法通过合同获得救济。其次,合同缺乏透明度。一方面其不 符合“区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公共物属性, 另一方面公约和管理局相关规章未规定担保国具有对
10、外 披露合同内容的义务,国际社会难以了解合同安排是否必要、 合理和有效。据此,担保国仅主张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下履行 与承包者之间的契约义务不能成为担保国履行确保遵守义 务的依据。(三)担保国直接义务的履行内容担保国的直接义务是指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39条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管理局确保规定的遵守,适 用风险预防原则和采取最佳环境做法;在管理局为保护海洋 环境发出紧急命令时提供保证;确保污染损害赔偿救济途径 的可获得性;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讨 论前3个义务。1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和采取最佳环境做法因最佳环境做法为风险预防原则所吸收,本部分的研究 集中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
11、。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 的里约宣言原则15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之后为其他国际 环境公约采纳。具体在海底资源勘探与开发问题上,“区域” 内多金融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下简称硫化物规章) 第33条第2款和“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以下简称结核规章)第31条第2款、“区域”内富钻 铁镒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下简称结壳规章)第33条 第2款分别确立了担保国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为担保国履行 直接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草案第44条第1款也明确规 定担保国应采用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确立的预防 性原则,评估和管理“区域”内开发活动危害海洋环境的风 险。在“区域”资源勘探和开采领域,通过管理局
12、自身实践, 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容得以具象化。管理局实施风险预防原则 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1)保护措施。例如,对某些活 动的限制、建立安全区域、使用最佳可得技术以及推动科学 研究和经济分析研究能力,既要实现保护的有效性,也要符 合成本-效益比例性的目标。(2)程序方面。包括环境影响评 价、对保护有效性和符合比例性两个目标的评估与平衡及公 众参与机制。(3)监督主体。具体指管理局。草案第3条 和第46条也体现了上述3个方面的内容。2 .在管理局为保护海洋环境发出紧急命令时提供保证承包者如果在“区域”内的活动已经或者有可能引起或 造成对海洋环境严重损害,那么管理局有权发布紧急命令, 要求承包者遵
13、守该紧急命令。承包者需要向管理局保证具有 经济和技术能力,遵从紧急命令。若承包者不提供上述保证, 则担保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承包者提供保证,或采 取措施确保向管理局提供协助,防止、控制和减轻“区域” 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结核规章第32条第7款、 硫化物规章第35条第8款、结壳规章第35条第8款 都有类似的表述。草案第51条第2款和第35条第3款 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担保国和管理局、承包者、 其他国家和组织进行交流、协商,编订标准和作业准则等义 务。3 .确保承包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附件3第22条的规定,承包者对其不法行 为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担保国与此相关的直接
14、义 务在于,担保国通过国内法律、法规,对承包者造成的损害, 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保受害当事方可以提起救济程序 并获得迅速和适当的救济。三、担保国法律责任的承担标准法律责任承担标准确立了归责的依据和不同的责任构 成要件、免责事由,在法律责任规则中居核心地位。本文将 讨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标准。国际法 上的过错责任是由罗马法中的过失发展而来。在国内法中, 其强调过错或过失,责任主体违反特定的注意义务以及行为 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国际法中则指一国的国际不法 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关注的是国家对初级规则 义务的违背,与国家行为的意图无关。严格责任在国内法中 的归责基础
15、不是过错,而是危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 护因被告的危险或异常危险行为所遭受损害的无辜受害人。 严格责任在国际法上并未取得国家的法律确信,不属于国际 习惯法。严格责任仅规定于某些特定的国际条约中,目的是 将损失的补偿成本转移给危险活动行为者。在“区域”担保 国法律责任承担标准问题上,本文在分析公约下的担保国责任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严格责任是否可以适用于担保国责任。(一)公约下的担保国过错责任标准公约第139条第2款和附件3第4条是与“区域” 担保国法律责任最直接相关的条款。公约第139条第2款 规定:”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对由于其没有履行本部分 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共同进行活
16、动的缔 约国或国际组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缔约国已采 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则该缔约国对于损害,应无 赔偿责任J对公约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文本解释可知, 担保国责任标准为过错责任,即只有当担保国未履行国际法 规定的初级义务时,才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责任。咨询意 见也印证了公约所确立的过错责任标准。受害国仅须 证明两个因素:一是行为国在活动时负有国际义务,二是行 为国并未履行上述义务。(二)严格责任标准不宜适用于担保国责任讨论严格责任是否适用于担保国责任,基于以下两个方 面的考量:(1)公约第304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 动态适用问题,担保国责任也适用动态演进式解释;(2)关 于责任
17、缺口问题,以国家严格责任来填补责任缺口,是解决“区域”责任缺口赔偿问题的方式之一。1 .严格责任标准可能适用于担保国责任严格责任适用于国际法具有特殊的利益考虑:(1)在科 技高速发展和工业水平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当某一国家行为 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或异常危险活动时,国家行为 体需要对该活动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其理论基础在于利 用自己财产不应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则。该责任来源于 危险活动产生的风险,而与过错无关,并不要求行为国违反 初级义务。(2)严格责任设置的目的在于损失的转移,危险 活动产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受害当事国或整个国际社会来承 担,而是应转移给危险活动行为国,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
18、贝% (3)严格责任下的国家赔偿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受害方的救 济,特别是在受损害方无法向损害来源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 讼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获得必要的救济。(4)国家严格 责任也能督促行为国施行更有效的监管和预防措施。目前,严格责任标准大多规定于国际民事责任条约中, 而直接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适用严格责任标准的国际条约 并不多,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各国探索 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以下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在第6条和第7条中区分了 国家不法行为责任和对太空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严格责任。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进一步发展并落实 了国家的严格责任标准。
19、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附件6即“环境紧急状况下的责任附件”也涉及严格责任。基于以往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国际条约实践可以看出, 对危险或极其危险性活动造成的重大损害,严格责任依然有 适用的空间。具体到“区域”开发活动,该活动具有引起重 大损害或跨界损害的风险,符合危险活动的界定。因而,在 “区域”开发活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严格责任标准有 适用于担保国责任的可能性。2 .严格责任适用于担保国责任的阻却事由尽管严格责任标准有适用的可能性,但是担保国责任标 准不应为严格责任。其理由如下详述。首先,公约的现行规定阻却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如上 文所述,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是行为义务,而非 结果
20、义务,公约以及咨询意见都明确规定担保国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至于公约第139条第2款和第304条规 定的演进性条款,根据文义解释,只表明国家责任和赔偿责 任的规定并不影响现有以及未来的国际法规则。即使“区域” 国家责任条款未来有了相反的规定,也需要管理局和各缔约 国就新的责任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目前管理局在草案 中关于担保国责任问题的规定与公约保持了一致。各缔 约国对严格责任多持否定的态度。其次,严格责任并没有被证明存在国家确信或被大多数 国家所接受:(1)尽管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标准适用于极其 危险活动已成为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但是事实上国家实践 对是否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严格责任标准尚无明
21、确的 论断。即使外层空间条约设置了国家严格责任标准,该 条约也仅是例外。多数条约仍采取谨慎控制环境损害来源的 方式,以国际法义务的违反施加国家不法行为责任。(2)严 格责任在国际法的适用与在国内法适用的法理是相同的,即 适用范围明确和仅适用于特定的行为。然而严格责任在国际 法适用的范围和内涵尚存在争议,尤其是预防危险活动的 跨界损害条款草案第1条界定的哪些特定行为适用严格责 任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再次,过于强调严格责任标准会偏离跨界损害规则设置 的初衷。过于强调严格责任似乎会形成以下观点:只要损害 来源国的行为不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且损害来源国有能力清 偿损害赔偿,那么来源国就能够以其认为合适和必
22、要的行为 方式行事。然而,这种结论与跨界损害规则相悖,即使对某 一特定的危险或极其危险的活动,如“区域”开发,国际法 不加禁止并不意味着只要“区域”开发造成的损害能够获得 赔偿,该损害结果就是合法正当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原因 是这类特定的活动对国际社会有公益性,其行为危险性是囿 于现阶段人类认知或科学技术水平,是风险性和社会公益性 平衡的结果。严格责任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利益的平衡, 而非国际法对此类特定活动不加禁止的前提条件。严格责任 的重心应为尽最大可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发生,逐步提 升和增强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预防措施的水平和标准。最后,严格责任所关注的责任缺口和赔偿问题可以通过 保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海底 区域开发 担保 环境 法律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0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