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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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一、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公文并不统一,党的机关执行的是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行政机关执行的是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格式规范(包括纸张规格)、办理程序都不尽不相同,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为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力、国办经过大量沟通、反复协商,就公文处理工作终于达成了共识,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上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办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2、办法。新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办的原条例和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特点:第一个特点:科学编排了各章各条中办的原条例规定了12章,现简化为8章,其中的公文的起草、校核、签发合并为公文的拟制;公文办理的传递、立卷归档合并为公文办理;公文保密并入公文管理。同时,新条例对相关条目的编排顺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第二个特点:重新界定了公文处理的概念国办原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
3、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将公文的拟制(起草、审核、签发)作为公文办理的环节之一,没有体现出拟制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现行公文处理的概念主要吸收了中办原条例的定义,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归档立卷作为公文办理的最后环节。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部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第三个特点:调整了公文种类中办原条例规定了14种公文,新条例增加了“命令、公告、议案、通告”4种行政性公文,取消了“指示、条例、规定3种公文,并明确规定“法规性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会议
4、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国办原办法规定了13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决议、公报”2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第四个特点: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3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版头”
5、明确为“发文机关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传达范围”(即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类似“此件发至县级、传达至乡镇级”的范围说明)明确规定为附注的内容之一,不再单独作为一项格式要素。相对国办原办法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取消了“主题词”。其中份号、页码在实际工作中也在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因此,以后行政机关的公文也要有发文机关的署名了,不能只落个日期、盖个章。此外,在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方面,新条例的规定与中办原条例
6、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与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有了一些细微变化:一是规定涉密文件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办法没有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标志的普发性(下行文)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办法规定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都要盖章)。第五个特点: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
7、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原条例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深
8、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条例只对重要公文作此规定、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都不完整)、“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
9、责人(原条例只要求被授权者签发)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第七个特点:简化规范了公文办理的环节明确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三项重点内容,并分别作出规定,层次分明,一目了然。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原条例无审核环节,实际工作中也进行初审)改为“初审”;将拟办(原办法称之为“批办”)、请办、分办(分发)统归为“承办”,并按照阅知性公文、批办性公文分别作出规定;增加了答复”环节,要求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就办法而言,还增加了“传阅”环节)。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4个环节。(原办法规定了8个环节,其中起草、审核、签发并入“公文拟制”;
10、单独规定,而原条例对发文办理的规定则比较零乱,散见于不同条目)。第八个特点:在公文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安全保密新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着重强调了公文保密管理规定。提出了设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做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涉密公文的清退和销毁、公文的撤销和废止、机关公文的移交和归档、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申请等具体规定。二、关于党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其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党政机关实
11、施领导和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二是党政机关处理公务的重要载体。党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大量地要通过公文来进行。(一)公文的特点1 .公文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党政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公文的撰稿人是机关或机关领导的代笔人,撰稿人撰写公文时,必须服从机关公务活动需要和机关领导的发文意图,不能兴致所至,信笔由之。2 .公文体式的规范性。公文的规范体式是公文的法定体式,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统一规范体式来行文,不得自由创设。3 .公文制作的程序性。公文的制作必须遵守有关的行文规则和报批程序,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公文,更不能生效。4 .公文处
12、理的权威性。党政机关的公文是管理党和国家的重要工具,体现国家的权力和意志,是传达制发机关决策意图的重要手段,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受文机关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如强制予以贯彻、执行、传达、办理等。5 .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13、,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版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目前中办、国办正在研究制定中。云南省委办公厅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做好省委文件改版工作的通知,对省委文件印制格式标准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云南省委标准),主要内容详见文件规定。(四)党政机关公文的
14、种类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整合调整为15种:1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2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3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4 .公报:适用于公开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5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6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7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8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
15、项,批转、转发公文。9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10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11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2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13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14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5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上述15种文种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务必准确把握、正确适用。在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遵照条例的规定,
16、使用统一规范的文种名,不能随意编造。如总结、方案、规划都不是规范文种。2 .必须符合制发机关的身份和权限。如命令(令)只能由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使用;公告只有党和国家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才能使用;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机关不能擅自使用。3 .必须依据公文的内容选定和使用合适的文种,做到“量体穿衣工4 .必须符合行文关系和行文规则,分清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掌握近似文种的区别。几组容易混淆的文种 “请示”与“报告”行文目的不同。行文时间不同。行文的处理要求不同。行文的内容不同。 “决定”、“通知”、“意见”共性:都适于向下级机
17、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做法等。不同:指挥性决定事由重大,比较原则,明确的执行要求;指示性通知事由可大可小,补充完善,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以上两个“必须”执行。下行意见新情况、新问题,方向性、指导性,下级机关“可以做什么“,“应当”按着什么原则、朝着什么方向去做,一般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 “通报”与“通知”相同之处:都具有知照性。不同之处:通知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办法,要求遵照执行或限期执行;而通报则着眼于思想和路线方面的教育,执行要求较原则。 “决议”与“决定”:均是决策性文件。在制发程序及形成上有所区别:决议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可由某一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在内容上也略有区别
18、:决定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决定比决议更加具体化;决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函”与“请示”、“批复”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而下级向上级的请求性事项,要用请示,上级向下级的重要性、正规性事项的答复、指示、批示要用批复。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自造文种:“汇报材料”“答复”“补充说明”“方案”“计划”“制度”。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汇报材料(应为“报告”)“计划”“总结”“方案”“制度”等,上行时可转化为“报告”或“请示”文种上报;下行时可转化为“通知”文种发出。 滥用文种:滥用“两告一通”(即“通告”、“公告”、“通知”)
19、如:XX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应为“通报”) 并用文种。“请示报告”“请示函”“批复通知”,如:关于批准成立XX协会的请示报告(应为“请示”)XX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XXX等X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应为“批复”)关于给予XXX党纪处分的批复通知(应为“批复”) 错用文种。“函”和请示”或“报告”:如XX关于拨付XXX经费的请示(主送XX财政局,应为“函”);XXX关于给予项目前期经费补助的报告(主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为请示)。“通报”和“通知”:前者侧重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和重要讲话;后者侧重于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事项,或者告知下级乃至平级机关
20、周知、掌握的情况等。(五)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各级机关制发公文、处理行文关系必须遵守的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行文规则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是公文处理的“纲”。总体要求有:1.确有需要行文规则。要求行文必须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行文数量,力求精练、简短。2 .按隶属关系行文规则。行文关系就是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党政机关有3种行文关系:一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上下级之间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三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关系。关系不同则行文要求不同。3 .按职权范围行文规则。党委、政府办公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相关部门行文;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
21、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传达党委、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政府的请示等),但必须注明“经党委、政府批准(同意):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可与下一级党委的对口业务部门行文;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特殊情况可根据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但必须注明“经党委、政府批准(同意)”;4.可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党委、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 .联合行文规则。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
22、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必须是两个以上同级机关、必须确有必要,并明确主办机关或部门。5 .协商一致规则。凡下行文中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有关机关和部门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协商后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6 .受双重领导机关行文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但要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7 .抄送的规则。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当前行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 .随意请报:“多头主送”、“越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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