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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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 第 17 号)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五章乡风文明第六章生态宜居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九章扶持措施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 农民
2、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走出具有贵州特 色的乡村振兴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 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寨等。第三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 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
3、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建设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样板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巩固和完 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 有功能。第四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责 任制考核。坚持节约优先,推进全链条节粮减损,强化粮食安全教育,反对食物 浪费。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实施,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
4、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保障机制,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建设,制定重要农产品分品种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实施方案,增强供给能力,确 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 财政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 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第五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抓 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
5、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 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 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 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民主体地位,并接受村民 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 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
6、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 好社会氛围。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乡村振兴产 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专项规划。市州、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 兴规划实施方案。第十条编制县级、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 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7、规定,统 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满足农村村民住宅、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零星分散乡村文旅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村寨分类布局,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编制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充分了解 村民需求,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实施管理。鼓励统一绘制 村庄建设规划图、编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表、制作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寨分类布局和实用性村寨规划,应当坚持各具特色、各
8、美其美、一村一 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点,符合乡村振兴规 划要求,统筹村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与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人居环境整治、防灾 减灾措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 门应当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 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通用图集,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的指导。立足村
9、寨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禁止违背农民意 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 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 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 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 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可以给予经费支持。鼓励跨行政村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布 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
10、理的小型村寨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简易审批。对 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寨建设 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遵照实用、节 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 提升工程,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 础设施建设,加快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充 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 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村民、专家以及其他
11、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执行。乡村 振兴有关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 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 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 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 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12、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 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形成质量 安全检查记录。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 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商品化市场化,推 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 高效农业强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培育新型 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 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强产业竞争力;推
13、动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 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 物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 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 要农产品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大对机耕 路、农田水利、林区作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
14、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闲置、 荒芜耕地集中整治力度,结合实际出台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扶持政策,探索建立 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激励机制,对利用闲置、荒芜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 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大 数据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攻 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业机 械、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经济 作物
15、、畜禽、水产等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 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支持育制种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建 设,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农业 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 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品质评价;加大农产品品牌整 合、培育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支持壮大企业自主 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
16、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执法体系,健全产地 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 因地制宜发展县域主导产业,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 势区建设,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特色产业基地,推进茶叶、辣椒、蔬菜、水果、 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现代养殖体系,推行标准 化规模养殖,保护生猪基础产能,大力发展牛羊产业,优化发展家禽产业,支持 发展渔业养殖、特色养殖和生态畜牧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 的新型种养模式。第二十二条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林业资源,调整优化林业结构,促进林业产 业、林下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培育林产品品牌,提升林产品附加值。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贵州 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加快建设山地农机装备技术创新平 台,引进、发展山地适用小型农机装备,发展山地农机装备制造业;培育农机服 务组织,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落实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专项资金,对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
18、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 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 参与、相互补充的现代农技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企业、涉农院校、科研机构、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允许农技人员通过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 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 社、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烘干 收储、冷链物流、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 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和运行服务的扶持力 度,建设联结城乡、便捷高效、服
19、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 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加工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等建 设综合加工配送中心,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完善农产 品分级、加工、包装和营销物流体系,推动黔货出山。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农耕文化、民族文化 等乡村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数字化转化和产品化开发,培育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 牌;引导乡村旅游与山地体育、生态农业、医养康养、民族工艺、传统村落和少 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等深度融合发展,加快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标准级以上乡村 旅游村寨建设,推动森林生态旅游、森林运动健身和森林康养产业提质升级,促 进民宿、客栈
20、和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相关业态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 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建设管理。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展成果由村民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 化投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 与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参股与集体经济共担风 险的
21、机制,推动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利、联股联心。第二十七条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鼓励在土地流转的同时,探索家庭 农场的合理经营规模和家庭经营新的实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推动发展乡村作坊、家庭工场,规范提升农民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推动通过土地流转、土 地入股、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 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扶持发展生态农 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让农民共享全产 业
22、链增值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优化行政 审批职能职责,建立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及时发布利益联 结项目清单,创新乡村产业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 股东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通过 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持续深 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 务功能,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创 新,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
23、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或者租金入股等方式,盘活 利用合法闲置住宅,发展民宿、农家乐、乡村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鼓励通过设 置一定的条件,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对属于村集体的 资产收益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带动农民 通过股权参与分享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探索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 路径。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等实际,制定乡村人 才专项规划,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培育职业农民,促进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完善培养、引进、评价、使
24、用、激励措施,采 取免费就读、特聘等方式,提高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加大对青年人才、新兴产业 人才以及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等的培养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农业推广人才等中青年人才的遴选培养,在培养期 内给予培养经费、培训进修、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第三十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院校和涉农学科建设,优化涉农 专业设置和教学培训方式,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东西部协助办学,提高供 需两端适配性。支持通过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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