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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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1号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终身教育体系,促进 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 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
2、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 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从事老年教育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 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 织。第三条 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 共享、公益普惠的原则,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一 指导、统筹协调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
3、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投入力度,健全管理和服 务体系,完善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 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加 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 管理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 育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老年教育工作。老年教育机构实
4、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负责老年工作的部 门、教育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职责开展的业务指导。第八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 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和金融监 管等部门,应当协同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防范 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普法宣传。第十条省级公办老年大学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发挥带动 和引领作用,开展老年教
5、育理论政策研究,制定学习资源建设标 准,建立课程信息库和师资库,开展老年教育师资培训,做好老年 教育示范教学。市州和县级公办老年大学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在 乡镇、街道、村(居)、企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推 进老年教育覆盖基层。鼓励、支持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乡镇、街道、村(居)、企 业、养老机构设立分校或者教学点。第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开展老 年教育。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参与老年教育,结合实际开设 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专业人才。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支持开放 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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