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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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2016年12月20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修正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内蒙古自 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工
2、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态保 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草畜平衡 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的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确权工作,使草原承包经营权在 地理位置上确权到户,建立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的制度和机制O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3、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 工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和草 畜平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 草畜平衡工作。第七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设立专门组 织,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建档立卡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事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对在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九条下
4、列区域应当确定为禁牧范围:(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四)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经济林地;(五)农区;(六)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禁牧范围以外的天然草原,应当实行放牧的草畜平衡。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 性休牧。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 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按照增草增畜、减草减畜的原则核定本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草原 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放牧的牲畜数量,签订草畜平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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