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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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 德,促进文明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
2、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 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 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 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3、,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活动;(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生态环 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政
4、务服务、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广播电视、网 络信息安全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 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人物、公众人 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
5、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 刊播公益广告,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增强国防意识,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 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 国旗、国徽,遵守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等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 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
6、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 繁荣发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红山文化等赤 峰地区历史文化底蕴,弘扬赤峰人民勤勉诚信、崇文重教等优秀品质,参与文明 赤峰建设,树立赤峰文明形象。第十三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不乱涂乱画、乱贴 小广告,不擅自向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二)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三)遵守控制吸烟
7、规定,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 开他人,不乱扔烟头;(四)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垃圾;(五)不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六)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七)不在城市建成区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 丧葬祭奠物品;(A)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绿地;(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 穆;(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相关管 理规定,有序进出,不喧哗吵闹,
8、不乱扔垃圾;(三)遵守公共礼仪,穿着得体,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乘坐电梯、等候 服务自觉排队,不插队抢先;(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五)组织广场舞、秧歌等娱乐活动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 用音响器材不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 在人员密集区进行甩响鞭、抽陀螺、投射等妨碍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健身活 动;(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 使用手机,不向车窗
9、外抛物;不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 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 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 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改装、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 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占用公共 充电桩的充电位置;(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 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 全快速通过;
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抢占座位;轻 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不乘 坐非法营运车辆;(六)不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不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七)其他出行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服从景区景点管理,排队购票,有序观光,维护环境卫生;(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 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三)不惊吓、伤害动物,合理投喂食物;(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五)草原上驾驶
11、车辆应当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保护草原植被;(六)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七)其他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 疗活动;(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 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四)弘扬高尚医德,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不 收受患者财物;(五)其他就医行医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 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浏览非法网站,不在网上编造、散布谣言;(二)不传播违
12、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 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文明 互动,理性表达,抵制网络暴力;(四)不拍摄和发布低俗、恶俗、色情音视频;(五)尊重他人隐私,不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六)其他使用网络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二)携犬只出行应当拴束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有效 控制,主动避让,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携犬只出行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四)不携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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