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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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会计实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 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财税2011IOO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
2、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T殳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 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 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 的软件产品。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 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 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
3、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 理不包括在内。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 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 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 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 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4、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增值税。 第八条增值税T殳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 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 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 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 值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 明(见附件7)。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5、认可的软件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 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 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第十一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 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
6、享 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十二条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 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软件生产企业除销 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 电等共同消耗
7、,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 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 额,不得进行分摊。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 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 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第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 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 票备注栏
8、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 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 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 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二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17%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
9、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 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 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三嗽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 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 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
10、 务纵栏进行填报。2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 栏。3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扮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第十六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 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L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即征即退税额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 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
11、品销项税额-当期 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17%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Jil页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X(1+10%) o(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1 .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
12、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 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 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 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 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 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 真实可靠、内容完整。3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 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 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13、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1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 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 填写。2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 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 备销售额计算填写。3 .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第十七条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 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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