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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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22) 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质量,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 的理解和认同,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 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一、解读范围(一)政府规章。(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
2、泛知晓的政策文件。(三)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以下统称政府部门)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五)上述政策文件在决策前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时,一般也要做好征求意见 稿的解读工作。二、解读主体政府部门是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二)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 读工作。(三)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多部门 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其他
3、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文件的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 布会、接受访谈、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发布权威声音。三、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一)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由司法行政部门报 送代拟稿时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厅(室)。(二)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报审文件代拟 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 (室)不予收文办理。起草部门认为文件不在解读范围,无需解读的,在报审文 件时予以说明,由政府办公厅(室)确定是否需要解读。(三)以
4、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解读工作,起草处室认 为文件无需解读的,与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解读。(四)政府规章、政策文件审定后,起草部门应对解读材料进行相应的修改 完善。政策文件公开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文字解读,同时按照解读方案组 织开展图解、新闻发布、政策吹风、访谈等工作。四、解读内容解读材料要有针对性,不能简单精简或摘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应包括:(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 诠释。(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 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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