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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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涉爆案(事)件 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爆 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爆破作业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爆破作业和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 公安机关审批或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 作业。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单位资质等级与
2、从业范围实 施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 表,详见附件1)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限于从事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 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第五条 同一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应为 不同的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相互间不应存在从属或利害关系。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承担爆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爆破作 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承担爆破作业安全岗位责任,公安机关应承担爆 破作业安全监管责任。第七条 辽宁省内爆破作业的审批、备案、设计施工、安全评 估、安全监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以 及省内营业
3、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外省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适用本 细则。第二章审批第八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见附件2) 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 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 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3)及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三)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矿山类 工程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代 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建设性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
4、营业执照、法人 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 中标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项目合法的相关材料);(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六)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参见附件4);(七)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对爆破作业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八)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报告。(租用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 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5、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 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以及爆破作 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与爆 破作业项目不符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 知书。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直接或者委 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出具爆破作业实地 核查意见表(参见附件5)。直接实施核查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 县(区)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
6、出所共同参加。委托下级实施核查的, 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流转。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面审查情况、现场 核查意见及听证笔录,确定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 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 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对材料齐 全且作业环境简单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批 准信息录入民
7、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程序 及时将批准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县(区)级 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内容,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因合法性、作业方案、作业合同等申请事 项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重新申请。第三章备案第十六条 凡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的省内爆破作业项 目,营业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 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将爆破作业合 同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不需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向项目所在地县
8、 (区)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参见附件6-1)及下 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 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三)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四)负责本项目设计施工的从业人员资质材料;(五)需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六)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 报告。(租用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收爆破作业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第十八条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营业性爆破作 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
9、日内,登录辽宁省 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经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 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向辽宁省公安厅备案, 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6-2)。省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也应按 前款规定备案。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合法性、作业方案、作业合同等事项发生 变化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 备案。第四章设计施工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须按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从 事爆破设计。爆破作业方案第一设计人作业范围、作业级别应符合作业项目 要求。爆破作业方案还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 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承担相
10、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应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 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针对不同的爆破作业区域,确定项目技 术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规定:(一)A、B级项目应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二)C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项目应由中级以上爆破工 程技术人员担任;(三)D级及以下项目应由初级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担任。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爆破作业方案施工。在爆破作业方案经公安机关审批和备案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单位方可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钻孔施工。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
11、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项目名称;(二)委托单位;(三)设计施工单位;(四)安全评估单位;(五)安全监理单位;(六)爆破作业时限。第二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地点;(二)每次爆破时间;(三)安全警戒范围;(四)警戒标志;(五)起爆信号。第二十六条 因爆破作业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可以新建、改建、 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 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第二十七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
12、用爆炸物品的,其临 时存放条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并设专人管 理、看护,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 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建立爆炸物品领 用、发放、退库制度,如实登记流向,并如实录入到民用爆炸物品 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每次爆破作业现场情 况,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施工记录(参见附件7),存档2年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的流向信息,确保 现场发放使用信息与民爆信息系统领用信息一致,并如实填写爆 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参见附件8),存档2年以上。爆破作业单还应建立爆炸物
13、品领取审批、出入库登记制度,领 取审批单和出入库台账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安保任务或社会治安严格管控期间,爆破 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 清退、安全警戒、装填、连接、起爆、从业人员现场签字等环节实 施全程视频录像。第三十条实施井下爆破作业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二)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能够如实记录 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三)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施工方案领取当班所需的爆破器 材,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退回库,不得在井下私存、私 放;(四)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应使用有煤矿许
14、用标志的爆炸物品。第五章安全评估第三十一条需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估单位应受建设单位委托,并与委托单位 签订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应按作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安全评估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不应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存在从 属或利害关系。安全评估单位承担爆破作业相应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对爆破作业实施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单位应当 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组建3人以上的评估组,其中,安全评估项目 技术负责人须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具有爆破作业项目 要求的作业范围。安全评估工作必须进行实地现场勘测。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完成
15、安全评估,同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单位提供的安全 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全面、结论明确,还应由安全评估单位项目技术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安全评估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项目类别、级别和认定依据;(二)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三)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四)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规范、完整;(五)爆破作业方式是否可行;(六)爆破参数设计是否合理;(七)起爆网路是否可靠;(A)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九)保证爆破周边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十)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全面、适当。第三十五条经安全评估需要进行安全监测的爆破作业,应由 建设
16、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专业安全监测机构实施安全监测。第六章安全监理第三十六条 需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应进行安全监 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理单位应受建设单位委托,与委托单位签 订作业合同。安全监理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承接安全监理项目。安全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与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无从属或 利害关系。安全监理单位承担爆破作业相应安全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理的,安全监理单位 应确定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并符合以下规定:(一)A、B级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二)C级或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为中级以上爆破工程
17、技术人员;(三)D级及以下项目安全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初级以上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安全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合同、设计施工方 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审批意见,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监理方 案(参见附件9)。第四十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实施现场监理,主要监理以下事项:(一)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二)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三)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 格人员实施爆破作业;(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 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 否符合规定,领取、发放、使用、清退、销毁等环节安全管
18、理措施 是否落实;(五)监督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 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 安全警戒、装填、连接、起爆、从业人员现场签字等环节进行现场 监督,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理记录(参见附件10),现 场记录存档2年以上。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制作安 全监理报告(参见附件9),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 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第七章购买和运输第四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 品,由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到民用爆炸物品
19、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购买,也可以使用本单位库存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登录辽宁省民爆网络服务 平台向所在地(单位注册地、作业项目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库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同时按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 请人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登录辽宁省民爆 网络服务平台网上向运达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
20、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 请人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还应 建立装卸车物品清点记录和起运前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承运单位应利用GPS定位系统,实施远程动态监控制度,有条 件的单位还应建立远程视频和语音监控系统。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履行爆破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落 实各项安全监管制度,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抢、被盗和爆破 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第四十七条建立爆
21、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制度,首次实施爆破 作业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审批和备案管理职责实施现场监管,监督 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并如实做好现场安全监 管记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制定)。第四十八条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 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储存、运输、爆破作 业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做好定期安全检查记录(由市 级公安机关制定)。市级公安机关要依据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作业项目的实际数 量,科学制定市本级、县(区)、派出所三级的检查周期次数。原则 上,对辖区每个单位和每个项目安全检查,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 少1次,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1次,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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