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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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11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紧扣“放管服”改革目标,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
2、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尚未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的,除市政场站、管线工程和交通线性工程外的建设项目,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般不得调整、变更;确有调整变更需要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
3、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第五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重新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变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变更内容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非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不一致但未超出竣工规划验收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第七条同一宗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对下列建设内容申请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
5、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权利人的同意。(二)对已经预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已发生预售、销售部分建筑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对项目中预售或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规划管理部门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八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申请材料。调整、变更内容需要消防、交警、绿化、交通、房管等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同意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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