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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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商务规字20241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分管区领导审定,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2024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新若干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
2、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新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第三条【申报材料和流程】申请新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知悉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获得新若干措施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以区商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第二章支持跨境电商主体
3、发展第四条【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或从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申请本奖励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2 .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需涵盖实缴注册资本使用的审计情况),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需涵盖实缴注册资本使用的审计情况;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
4、其他方式出资。3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4 .实现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5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若干措施扶持范围。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企业,新设立企业或原有企业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或者区内企业母公司在本区新设企业,区内原有企业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新设立企业仍属于若干措施的扶持范围。(二)申请本奖励的广州市外迁移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2 .在政策有效期内从广州市外迁移至本区
5、;3 .实缴注册资本累计3000万元以上(即含市外实缴部分)。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需涵盖实缴注册资本使用的审计情况),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需涵盖实缴注册资本使用的审计情况;以外币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4 .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并实现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第三章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第五条【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按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及增幅,给予资金扶持;上年度跨
6、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无基数的,以200万件作为基数。(一)扶持条件和扶持金额:1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1000万件以上,且年度同比增长5%以上,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2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500万件以上、100o万以下,且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3 .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300万件以上、500万以下,且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二)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是指通过跨境电商监管中心驻点海关放行的包裹数量,包括B2B2C进口、B2B2C出口、B2C进口、B2C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业务的包裹量。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
7、聚办公】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扶持期限最长3年。(一)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设立;(二)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按国家统计局标准确定;(三)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西至鱼珠,东至东二环高速,北至广园快速,南至珠江)租赁办公用房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四)租赁面积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需向属地街道备案;(五)扶持范围只限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水电、增值税等费用。申请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的企业,须承诺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对外转租,
8、违反规定转租上述场所,或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退还己获得的补助。第四章支持跨境电商全球中心仓和国际配送网络建设运营第七条【支持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对同时满足以下扶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一)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1 .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投入;2 .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开展集结和分拨业务,面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实现库存共享、供应链协同、多种贸易方式融合、全球履约交付的业务形态;3 .全球中心仓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实行非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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