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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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 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 处室: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10月25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2年版)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 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 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 知(交法发(2020 134号),我局结合工
2、作实际制定下发了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根 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 决定(国发(2022) 15号)等文件精神,对重庆市交通运 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 善,制定了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 版)(以下简称清单)。一、修订依据纳入本次清单修订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名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
3、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 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 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港口 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 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4、服务管理 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时间范围为2021年6月1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S0二、修订内容清单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清单在重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基础上删除 了行政事项9项、新增了行政事项8项、调整完善了 142项。 目前共有行政执法事项449项,其中行政处罚410项、行政强 制39项。一是删除行政处罚事项9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 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清单删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型
5、客 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 范围营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 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即 2021版本的第204、219、403项执法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2 15号),清单删除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 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 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 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携带从业资格证, 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 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
6、业专用 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水 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即2021版本的第6、151、227、232、267、 315项执法事项。二是新增行政处罚事项7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防治法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庆市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新实施或修订,新增对交通领域未使 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对交通领域建设工程违 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申请人申 请公路养护
7、作业单位资质时材料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 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管理单 位未履行公路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 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对城市轨道交 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履行维护和保养,未保持减少振动、 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的行政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的行 政处罚等7项,即清单第24、35、65、116、280、395、 396项内容。三是新增行政强制事项1项。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新增对非巡游
8、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 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即清单第429项内容。四是调整完善了执法事项142项。清单对2021版本的 142项执法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三、其他事项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1 43号)同步废 止。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 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1可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 卡、收费、罚款和
9、拦截车辆。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 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 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 费设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 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点收费等方式,强 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 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 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
10、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市 县定为级 区特域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天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2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便口个人不得擅自占 用寺舜5公路第因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11、,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 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通输管门 交运主部,区市村乡及 县定为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 彳尝瘠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建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
12、掘公路的;(ZJ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搂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 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工三)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窖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
13、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 窖设施;(五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 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
14、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 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 Cm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 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 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 公路整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电,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 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
15、损坏、污染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交通II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4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 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 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 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通曹门 交运主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 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 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
16、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5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 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 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 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 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 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
17、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 在公路上行驶的。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七)铁轮 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 路上行驶;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乡 (镇)人民 正攵府、街道 办事处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
18、门第一责 任 层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6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 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 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 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 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 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接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19、,并悬挂 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 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的。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 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 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20、货物运输车辆:交通主管 部门区县, 特定区 域为市 级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一)车货总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后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 三轴鱼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3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 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 丰克(A)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 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
21、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 轴计宣.(二)噪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 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 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 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 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 南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工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 畚及质量限值(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 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 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十三条车
22、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责任 部门第一责 任 层级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 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 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 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 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 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 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槐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至第八项规定的B院标)隹,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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