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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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
2、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第
4、三节地下空间管理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浅层空间:015米(含15米);中层空间:1530米(含30米);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状及规划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
5、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L5米。第四节公共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文体设施和教育设施六类,参照表1标准执行。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十三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配建种类及规模参照表1执行,表1中未涉及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有关要求综合确定。表1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建筑
6、面积(ml)用地面积(ha)管理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2400.10.31201.01.5,2603.05.0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龛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o5%o配置,最少不低于100ltf,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Itf。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5001.02.0每3000户设一处居委会(含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111f10-20户的标准计算,并不低于500m不满3000户的小区应按照1m1/10-20户的标准设置社区办公用房。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502000.81.0IOoO14003.05.014001700
7、5.07.0170020007,0养老设施老年服务中心(用房)3000.30.5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Itf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托老所)。25000.51.07501.01.5210851.53.016003.05.0便民商业设施便民市场60015001.02.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室内建筑面积(ma)室外场地面积(mj)文体设施文体活动中心1702806509500.10.3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7千人、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按300-650m,/千人的标准配置。20502900430067001.01.57700
8、1070018900278003.05.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班数用地面积(ha)育施教设幼儿园6班0.360.30.7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其他社区共用幼儿园。9班20.530.71.012班0.701.01.515班N0.851.52.0小学18班1.90.71.524班22.51.52.030班2.92.02.536班2322530初中24班23.03.04.030班23.54.05.036班4.05.06.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
9、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第十五条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3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第十七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6倍。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0、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八条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2确定。表2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212H且L230米
11、,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LeLoH且L2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80米以上(含80米)L2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3确定。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21.0H且L2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20.7H且LN5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100米以上(含100米)L,7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
12、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4确定。表4南:)嘲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下(含24米)L0.8H且LN15米24米以上50米以下L0,5H且L20米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3H且LN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0.2H且L230米第二十二条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多层或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二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13、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第二十四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第一层居住空间室内地坪的高度。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三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
14、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第二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二)南向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的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南向教
15、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二)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可作为住宅公寓使用,具体楼号及位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总户数不宜超过规划项目总户数的3%。第三十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造成周边少量原有住宅不满足上述日照标准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书面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
16、要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已经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拟建建筑为对象,北面为拟建建筑高度的L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东西两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范围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一半(如附图1所示)。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前款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向南160米,东西两面为被遮挡建筑外侧各1倍的被遮挡建筑的面宽且不小于被遮挡建筑高度的一半距离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附图2所示)。第三十二条位于或部分位于日照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规划建筑方案已审定、已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17、应纳入计算。拟建建筑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未确定规划建筑方案的,宜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对拟建建筑做镜像处理,作为周边地块的规划建筑方案。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在主要日照方向获得的,不计入原有日照时数。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已确定待改造时间的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三)平房的南房及东西两侧偏房。第三十四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
18、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城市防汛排涝设施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建筑侧面间距的一半。工业厂房、
19、仓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一般退让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已经批准的,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未经批准的,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第三十八条沿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多层建筑退让不宜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宜小于8米。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
20、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让铁路主线不小于50米,铁路支线或专用线不小于30米;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退让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应满足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要求。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退让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50米,退让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20米。第四十条在气象台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
21、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连通设施、城市人防工程等项目确有特殊需求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行研究确定。第五节速筑面积计算第四十二条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要求计算。第四十三条房屋层数一般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O以上计算,地下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O以下计算。(一)以项目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0.3米为参考确定项目室外地坪设计标高
22、。室内地坪土0设计标高不应高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L5米(不含1.5米);(二)室内地坪0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的顶面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层数;室内地坪士0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底面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空间最低层数;(三)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四)单栋建筑物含不同建筑层数的,以主要部分层数为准,局部层数应予标注。第四十四条阳台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含各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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