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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邦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德邦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标准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Wei)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一条为标准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wei)
2、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Wei)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Wei)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Wei)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危(Wei)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Wei)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Wei)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
3、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Wei)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第四条危(Wei)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Wei)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wei)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Wei)险货物的危(wei)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wei)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I、II、In等级。第五条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老实信
4、用。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wei)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Wei)险货物。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5、2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到达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Wei)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Wei)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
6、性危(Wei)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者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Wei)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Wei)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Wei)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7、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视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一)以下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8、(一)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拟运输的危(Wei)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Wei)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假设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
9、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二)以下形式之一的单位根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颁发的危(Wei)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
10、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标准的程序实施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发展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Wei)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We
11、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wei)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
12、(Wei)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暂时性的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九条道路危(Wei)险货
13、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Wei)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发展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
14、及站场管理规定发展,并增加以下审验工程:(一)专用车辆投保危(Wei)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一)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第二十三条制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除被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Wei)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蔡饼、粗葱、煤焦沥青等危(Wei)险货物。制止使用挪移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Wei)险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
15、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发展维修。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Wei)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Wei)险货物规那末(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Wei)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Wei)险货物。第四章危(Wei)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七条危(Wei)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Wei)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16、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wei)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Wei)险化学品彻底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二十八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发展消除危(W
17、ei)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伤害。危(Wei)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Wei)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Wei)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道路危(W6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前方可运输的危(wei)险货物,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
18、有效前方可承运。第三十三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Wei)险货物脱落、扬散、丧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三十五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此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发展监管。第三十七条危(Wei)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发展。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
19、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第三十九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Wei)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Wei)险货物运输路线、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Wei)险货物规那末(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Wei)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一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发展经常性的安全、职业
20、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第四十三条在危(Wei)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丧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即将启动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在危(Wei)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W6i)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
21、,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第四十五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wei)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章监视检查第四十六条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监视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Wei)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顿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Wei)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2、,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Wei)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Wei)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单
23、位从事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Wei)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Wei)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24、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Wei)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二)托运人托运危(Wei)
25、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wei)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齐,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三)运输、装卸危(Wei)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Wei)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
26、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那末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对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
27、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Wei)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详细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物流管理制度xx-06-1819:31#2楼1目的为标准公司的物流管理程序,妥善保管仓库物资,使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标准化,防止公司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合用范围本制度包括产品入库、销售,仓库物质保管,委托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3物流管理的根本要求仓库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
28、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3.1产品3.1.1产品的入库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者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3.1.1.1.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3.1.1.1.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3.L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
29、放整齐,做到合理、坚固、整齐、安全不超高。3.1.2产品出库3.1.2.1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晰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前方可发货。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假设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
30、经理批准前方可发货。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3.1.2.5对于售后效劳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干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那末不予以发货。假设是先发货的,售后效劳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假设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3.2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3
31、.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3.2.2.1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丧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
32、,返财务部。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期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假设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3.3采购物资3.3.1采购物资入库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者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
33、“冲X年X月义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3.3.2采购物资出库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方案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者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发展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效劳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4方法4.1 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4.2 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4.3 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4.4 售后效劳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4.5 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4.6 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7 产品出厂检查浮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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