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课件(讲义).docx
《学习解读2023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课件(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解读2023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课件(讲义).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在引领和支撑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大城市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首选的公共
2、交通方式。与此同时,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和挑战也日益加大。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规定明确要求,“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因此,亟需形成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出台形成的本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50条,包括总
3、则、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相关要求、运营安全专家、附则等章节以及附件(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一是明确了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明确了甩项工程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从初期运营时间至少1年、初期运营期间发现的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等方面规定了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的前提。对评估内容、功能复测、评估报告和问题整改等提出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有关要求。要求至少每3年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开展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重点围绕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隐患排查治理工
4、作情况等方面开展,并对评估内容、功能复测、评估报告和问题整改等提出要求。同时,规定了应当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3类具体情形。三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运营安全专家库有关规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执行,规定了有关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已开通试运营的线路视同初期运营,应当按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已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线路,视同正式运营。四是明确了运营安全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明确评估工作基本情况、线路概况、运营安全评估意见和其他意见建议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将评估报告内容要求与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
5、估相应技术规范的章节内容进行对应衔接,并规定了运营安全评估组成员应对评估报告内容签字确认。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
6、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重要指标。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
7、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一)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不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
8、处置能力。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收报告和备案文件、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
9、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二)(三)和(四)中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
10、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进行复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
11、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1。第十条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其中,须在投入初期运营前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
12、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线路设计速度、旅行速度等运营基本情况,以及线路示意图、线路平纵断面图、站场平面图、信号平面布置图等线路布局信息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三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
13、送了初期运营报告;(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六)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工程项目分段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应一并开展正式
14、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分为不同工程项目的,可根据运营需要按照线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习 解读 2023 城市轨道 交通 运营 安全 评估 管理办法 课件 讲义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17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