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反悔后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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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反悔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反悔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入职上海某市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财务部信贷主任。2010年5月12日,公司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公司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项为102,713。32元。2010年6月13日,张某至上海市闵行区妇幼保健院就诊,检验报告单显示妊娠试验阳性,而且系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之前怀孕。张某随即电话告知公司,告知公司自己已经怀孕,要求与公司面对面协商处理,公司口
2、头答复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6月24日,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受孕到知晓受孕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张某在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重大误解,故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应属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公司则认为,2010年5月12日张某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确定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签订协议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距离劳动合同解除尚有一个月时
3、间的过渡期,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依法履行了协议。法院不应撤销。裁判结果:恢复劳动关系企业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审结该案。张某于2010年9月13日诉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虽然张某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2010年5月12日)时已经处于怀孕周期内,但张某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其在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的情形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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