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职工变相不签劳动合同单位不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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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变相不签劳动合同单位不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案例评析)案情简介:2011年12月7日,赵某以某某公司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也并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支付奖金。在赵某辞职后也未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该公司未按照赵某的实际工资标准交纳社会保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由,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申请。申请要求:1要求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2、要求支付业务奖金1835528.48元(此项请求与第一项并无重合,工作期间公司从未支付过我业务奖金);3、要求补缴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1年4月的社会保险未缴
2、纳,2011年5月至月的社会保险未按我每月5000元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4、要求支付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0000元(此款不含实际工资);5、要求支付第1项、第2项请求的利息及我讨要工资的误工费共计5000元(估算)。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一家正规的国际贸易公司,我公司的全日制工人均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赵某她本人因自身照顾小孩及哺乳等原因不愿与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她自愿要求成为非全日制员工,所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的方式达成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协议。2011年6月初(2011年4月至5月赵某根本未来我公司处
3、工作过),因赵某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校友关系,且赵某正在哺乳期,当时赵某也因无工作,便找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其能够在我公司处找一份既能够工作又能够兼顾不耽误对其小孩哺乳与照顾的工作岗位。我公司先是希望赵某也能够成为一名全日制上班的员工,并要求其与其他的全日制上班员工一样签订相应的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因不能满足赵某对小孩哺乳及照顾的需求,赵某就拒绝签订书面的全日制用工合同。之后,我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出于与赵某同为校友的情面,就安排了赵某到我公司处从事一份非全日制工作,指派赵某的工作岗位就是为我公司以接打电话、收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新老客户。且我公司与赵某的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
4、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了口头协议【赵某在申请书中也认可了存有口头协议】,双方又依该法第68条的规定约定了:赵某在我公司处实行半天制工作时间的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6个小时。劳动关系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建立。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赵某可以自由的安排上班时间。我公司基于对赵某的这种工作岗位与时间及工作方式的安排,主要还是考虑到赵某能够方便对其婴儿及时的哺乳与照顾。并且双方同时还口头约定了,赵某在上述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为13元人民币。每个月的工资标准为1248元,且每月月底一次性向赵某支付当月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我公司按照
5、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基数与比例另行向社保局交纳。2011年10月初,赵某在未向我公司交接任何工作手续及档窠材料的前提下,突然不辞而别,但我公司还一直为赵某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几经通知其前来公司上班,赵某先是以带小孩的需要为由明确提出了辞职。于是,我公司就有要求前来公司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要求其交出公司的客户资料及联系客户用的电话与电子邮箱及密码等),并要求其依法对我公司的商业机密履行保密义务。然而,赵某又先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以后就干脆明确拒绝前来我公司的公司办理有关的工作交接及履行保密手续。之后经我公司原有的客户告诉才得知,赵某带着我公司的商业机密前往与我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企业北
6、京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东石资源有限公司去另谋高就去了。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赵某的所有申请请求,要求依法予以驳回。理由是:2011年10月初赵某就不辞而,2011年11月初我公司通知赵某前来办理工作交接,但其并未来上班也未办理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双方并无奖金约定,2011年4月、5月赵某并未入我司,2011年6月起赵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按每小时13元标准计发工资且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折合月薪1248元,所以我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2011年6月至2011年月),因为赵某系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的第5项请求更是于法无据。本案
7、经过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双方都认可工资条原件由劳动者赵某保存,但是赵某未向本委提交工资条原件以至于本委无法核实赵某的工资标准及有无提成的约定,赵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关2011年4月20日入职、其本人执行全日制工作制度及每天8小时的主张。因此,本委确认某某公司有关赵某2011年6月1日入职及执行每日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工作制度、每小时13元工资标准、双方无提成约定的主张。赵某要求支付业务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因赵某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度,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通知对方用
8、工,而赵某认可本人辞职却未举证具体离职日期,故本委只能确认某某公司有关赵某工作至2011年1月31日且当日离职的主张。因此,该公司无需支付赵某2011年11月工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赵某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实际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之请求可通过劳动行政渠道解决,本委不予处理。赵某要求支付利息及误工费之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故此驳回赵某全部的仲裁请求。本案由罗少华律师提供,本案案号为:京朝劳仲字【2012】第02494号律师评析:该案是由本律师代理了某某单位参与了仲裁审理。虽然本律师在本案中巧妙的利用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非
9、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证据出具与举证责任的技巧才使得某某公司赢得了胜诉,但我但本律师还是要中国的企业家发出相关警示:请你们不要仅关注着本案胜诉的喜悦,而一定要记着自己的企业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存在的风险。故此本律师诚恳请求每位企业家着重关注一下下面我要向各位企业家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与律师专家支招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与律师专家支招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律师专家支招【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
10、定的义务。【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律师专家支招】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律师专家支招【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11、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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