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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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公司王某于2009年8月起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70元。2011年10月10日18时40分,案外人李某驾驶中型货车,在变更车道时,与在另一车道内正常行使的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在本次事故中,案外人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5月10日,仲裁委认为双方对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因而予以确认,但
2、认为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因王某证据不充分,而不予认定,遂裁决王某与*公司在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10月18日,王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储蓄对帐单,每月中旬转入1300元左右,代码名称为:工资,2011年11月16日433元;2011年5月,*公司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等19人发放2011年4月的工资,王某的工资是1300元。【裁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公
3、司双方虽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王某银行储蓄对帐单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某从2011年2月至10月一直在*公司处上班,且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领取上月的工资,2011年4月的工资表更清楚的载明*公司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王某发放工资,且工资固定、发放周期连续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王某从事*公司安排的保安工作,服从其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公司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王某要求确认2011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辩称,2011年1月1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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