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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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
2、源服务企业标识。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杳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1.只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在录入原有信息并确认后,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可以选择“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选择本单位员工时,除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外,其他采集项都是必录项;在选择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
3、统会提示。在录入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时,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2 .只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选择劳务外包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3 .即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在选择“劳务外包员工、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4 .重点关注企业。每月25日至月底稽核部门向登记征缴部门提供本月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登记征缴部门将此名单提供给三险业务系统与网申系统进行维护。此类企业也将按照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规则,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增员时也需录入劳动合同相关要素选项。对于通过单机版软件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增员业务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读盘时,系统会有相应的提示,需要其提供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北京市社保中心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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