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3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3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5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9七、交易安排12八、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4九、资产净值估算与会计核算14十、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3十一、集合OI收益分配24十二、信息披露24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与档案的保管26十四、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6十五、集合计划费用26十六、禁止行为27十
2、七、违约责任与责任划分28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30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与文本31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资产清算31二十一、或者有事件32二十二、其他事项32鉴于: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大通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与能力。3、大通证券拟发起设立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列简称“集合计划);大通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3、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简称“管理人”)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注册资本:22亿法定代表人:张智河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IooO27)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注册资本:467.873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一)根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
4、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列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注册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与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5、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资产清算等行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6、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呈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
7、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与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集合计
8、划资产灭失、减损、或者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缺失。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若托管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集合
9、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三)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与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者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者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10、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操纵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与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操纵与事后监督,防范与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关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与设施(包含硬件与软件),并对设备与设施进行维修、保护与更换,以保持设备与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11、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一致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管人务必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与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一致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12、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一)集合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与入账1、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转入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三)委托人参与、退
13、出资金与到期收益的划付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是否到账,关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催收。2、存续期内划付委托人应得分红的款项、存续期满划付委托人应得收益及委托本金的款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与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
14、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
15、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与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集合计划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所托管的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同意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有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有关规定,则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
16、所”)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根据有关规定,在有关政策与条件许可时,本集合计划能够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管理人负责与有关代理人签订银行间债券业务代理协议,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及报备手续由代理人负责(有关事宜由代理协议另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业务所涉及的债券交易及债券清算均由代理人办理,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应及时将债券转让协议、成交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者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产生的合同清单及划拨指令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据此办理资金收付
17、。2、本集合计划如达到乙类账户开立条件,托管人负责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代表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与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代表本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有关协议,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六)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因业务进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七)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与转让,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操纵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八)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一)集合计划托管
19、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收经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传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留存所有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下载有关数据。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下列称“授权通知”),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下列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
20、。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与签字样本。2、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传真方式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时生效。3、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换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有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有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
21、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加密传确实方式或者其它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关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假如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者更换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同时撤销或者变更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通知已经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通过托管人回函确认生效,则关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者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与有关
22、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与交易权限内,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有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对指令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指令的资金用途与划款说明是否一致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
23、执行投资指令留出至少2小时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缺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人发送有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时间为收到管理人投资指令的时间。(四)被授权人的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含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者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早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确实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
24、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托管人发出传真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集合计划托管人。原件与传真内容不一致的以传真内容为准(五)其它事项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2、除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正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托管 协议 大通 通达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20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