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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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农字(2022) 57号)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30日青岛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兽医等从业人员,在本
2、市区域内农业生 产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工作。第四条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安全办公室承担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负责 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安委会、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局业务主管处室分别承 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局属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职责。第五条 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
3、工作。第三章事故分类第六条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畜禽屠宰安全事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事故、农 用沼气事故、种植业设施农业事故、畜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火灾安全事故等。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 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 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4、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报告程序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在20分钟内(包括非工作时间,下 同)向青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青岛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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