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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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驻青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影视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影视产业“青岛摄制”品牌, 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V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青政办字(2022) 6号),制定了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认定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实施。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0月31日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影视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影视产业“青岛摄 制”品牌,依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V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
2、(2022) 6号),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是指经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新闻 出版广电局)认定,为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影视创作、拍摄、制作 提供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展示和推介城市品牌形 象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本区域申报的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进行 初审,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终审认定。第四条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 均可申报。经认定后,授予“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牌匾。第五条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国家和省、市 对影视业发展的有关
3、政策,做好影视拍摄取景基地相关服务,在产业项目申报、 基地宣传推介、影视资源配置、影视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须拥有影视拍摄取景基地产权或运营权;(二)具备影视拍摄需要的基础设施或场景需求,能体现青岛自然风光、人 文历史、社会文化等城市元素,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已经承接多部影视剧拍摄项目或具备影视拍摄取景基地运作能力;(四)运营机构健全,有专业化服务团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五)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青岛市影视拍摄取景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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