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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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案例简介某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公开招标,共9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其中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部分,每部分细化有若干评审项。初步评审采取一票否决制。形式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名称与证照名称一致;投标函具有单位盖章和签字;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一致;投标文件只有唯一的投标报价。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有1家投标人标书封面没有签字和盖章;有1家投标人的标书中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法人签章,而不是签字;有1家投标人的标书中法人授权委托书只有盖章,没有签字;有1家投标人的标书中签字盖章页只有单位盖章,该
2、签字的位置是打印的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有2家投标人的投标函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剩余3家通过了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的形式评审过程中否决了6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又否决了1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剩余2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具备竞争性,于是否决所有投标。由于绝大多数投标人在形式评审阶段被否决,故导致本次招标失败,不但延误了招标进度,也增加了招标成本。案例分析上述案例在招标投标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投标文件的页面,要么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要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要么是要求签字的地方却用个人印章代替签字。因这些细节疏忽而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造成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
3、,最终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很普遍。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文件编制、审核的相关人员业务能力欠缺,责任心有待提高;二是招标人对于签字盖章的法律意义不清楚,对形式评审的意义理解不够,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流于形式,灵活性不足。为什么一定要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其法律意义是什么?我们知道,企业法人是被法律赋予了独立人格的组织,是一个拟人化的组织,但其本身无法参与任何事务,所以要通过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来代为参与社会活动,这个特定的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己不能参与投标活动时,可以授权他人完成投标工作。投标文件中要求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
4、理人签字具有两层法律含义:单位盖章表明该企业自愿参与项目投标,是单位行为,具有投标人主体资格;签字表明该单位的该项行为是要通过特定自然人来完成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要由企业法人来承担。我国法律对上述法律关系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字和盖章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组合情形: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情形。在形式上这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完全具
5、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既没有单位盖章,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情形。这种情形的投标文件既不能表明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述,也不能表明是某自然人的个人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情形。可以表明是公司行为,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又因为没有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不能表明谁有代理资格,也就丧失澄清、补充以及更正等磋商的资格;只有签字没有盖章的情形。该文件不能表明是企业法人实施的行为,所作承诺也不能代表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述,一般会认定为该自然人的个人行为。但如果随同投标文件递交了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的,应当视为既有单位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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