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件新能源汽车电机轴、热能系统控制阀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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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襁B响报S三(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富顺安建亚业(衢州府限公司年产1807件新能源汽车电机轴、热能系统控制阀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中华人融和国生态环境部制扫描全能王创建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5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0六、结论73专题一、环境风险评价7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97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周围环境照片附图4项目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项目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衢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件:
2、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产权证附件4决策纪要附件5项目备案信息表附件6危废处置承诺书附件7监测报告附件8环评文件确认书附件9专家函审意见及意见反馈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富顺安建工业(衢州)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件新能源汽车电机轴、热能系统控制阀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2-330851-04-01-40993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东港九路以南,霞飞南路以东C-47-4#地块地理坐标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东港九路以南,霞飞南路以东C-47-4#地块(企业中心点经度1185747.81、纬度28o55,15.5(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建设性质以新建(迁建)改建Zl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衢州市智造新城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总投资(万元)18000环保投资(万元)195环保投资占比()1.08施工工期17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31940表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需设置专项评价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4、、二嗯英、苯并同花、粗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Om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涉及否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存储量超过临界量是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主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否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1彳环境f管控-聚重J衢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
5、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I-2016)等相关要求,本次歌响评价与“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单元生态准入清单)进行对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片产业集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3080320038)0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2。表L2“三线一单”对照分析情况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衢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的面积为509.68平方公里,占市区总面积的21.65%。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衢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图见附图五。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煤炭)资源上线目标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
6、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政发201719号)、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号)要求,全市主要目标为:基本建立能源“双控”“减煤”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体系,着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努力完成浙江省下达的“十三五”能耗强度和“减煤”目标任务。企业不涉及煤炭使用,且本项目用电量较少,符合能源(煤炭)资源利用上线要求。水资源利用上线目标根据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浙水保20178号)、衢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
7、方案(衢政发(2013)76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87号),到2020年,衢州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60亿立方米(地表水控制在15.50亿立方米,地下水控制在0.10亿立方米),生活和工业用水量控制在8.10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83.78立方米/万元(比2015年下降2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3.51立方米/万元(比2015年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35。本项目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量较少,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及目标衔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8、总量及强度的管控要求,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因素,作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到2020年根据企业提供的产权证,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衢州市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3.7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78.51万亩,标准农田不少于7.77万公顷(116.62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6万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1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3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在56.1平方米/万元之内。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确定大气环
9、境质量底线:规划到2020年,全市PM2.s年均浓度保持在35ugm3以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臭氧平均浓度达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8%以上,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到2025年,空气质量在全面稳定达标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根据2021年衢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项目所在地属于达标区。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很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水环境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基于水环境主导功能、上下游传输关系、水源涵养需求等内容,衔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十条”实施方案、“十三五”
10、生态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及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等既有要求,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衢州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浙江“水十条”中确定的全市9个地表水考核断面III1类水质比例达到100%: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203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2022年上山溪监测断面年均值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n类水体标准,现状水质良好。本项目排放生
11、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厂区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汇同经隔油/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衢州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地表水体影响很小,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土壤环境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结合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2%以上。到2
12、035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本环评要求企业对厂区内热处理区域、碳氢清洗区域、除油清洗区域、防锈油区域、废水处理设施、危化品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设置好防渗、漏液收集装置,在此基础上,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按照产业规划,限制产业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属于二类工业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本项目合理规划厂区布局,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设置有防护绿
13、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可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水平,新增污染物可在区域内削减替代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企业实施后落实雨污分流,废水纳入园区污水管网,厂区地面硬化,可有效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防护。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企业位于工业园区,周边无江河湖库。要求企业建立常态化的
14、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生产能源选用清洁能源,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以上对照分析情况,本次项目建设满足“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1.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
15、话精神和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活动。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
16、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第六条禁止在饮用
17、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第七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第八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一)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洞游通道,禁止
18、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第九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第十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第十一条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第十二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第十三条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
19、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十四条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第十五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第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第十七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
20、,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第十八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第十九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第二十条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符合性分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开发区(园区)名单(2021年版)的通知,本项目位于衢州市智造新城东港片
21、区(中片)东港九路以南,霞飞南路以东C-47-4#地块。项目不属于码头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不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核心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保护区范围内,报告也对照了环境保护综合目录Q021年版),本项目所有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所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要求。1.3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了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发2
22、02110号,详见表932。表13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主尹序号方案内容本项目情况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I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果、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本项目不涉及淘汰的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项目使用的碳氢清洗剂、除油剂符合清洗剂挥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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