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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电厂特殊消防系统EPC合同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特殊消防系统EPC总承包合同买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卖方: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国电霍州发电厂签订时间:2010年9月15日第一章合同协议书2第二章合同条款51定义52合同标的63工作、供货与服务范围74合同价格85付款96交货与运输117包装与标记128技术服务与联络149监造、监理与检验1710安装、调试、试运与验收2011保证2212索赔2313保险2714税费2715分包与外购2716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与终止2817不可抗力2918合同争议的解决2919合同生效3020其它30第
2、三章价格表错误!未定义书签。价格汇总表错误!未定义书签。分项报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附录33第四章附录33附录一合同范围与内容33附录二履约保函33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买卖双方:买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下列简称买方)卖方: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买方就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WM机组“上大压小”工程特殊消防系统组织招标,鉴于买方通过预中标通知书同意了卖方为国电霍州发电厂“上大压小”2X600MW机组特殊消防系统工程所做的投标文件,经买方与卖方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3、1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程范围包含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WM机组“上大压小”工程为全厂气体、水喷雾、水喷淋、水幕、火探管式等特殊消防系统的设计、成套供货、安装、检测、调试、运行、验收、培训、报审验收及取得合格证。全厂所有消防系统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报审及取证工作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承包方负责,特殊消防系统承包方及普通消防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安排无条件提供配合。本工程施工承包范围详见技术协议。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顺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互为补充与解释,如有不清或者互相矛盾之处,买方与卖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根据本合同与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协商,并努力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以双方最新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4、为准。若达不成一致,下列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材料;(2)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WM机组“上大压小”工程特殊消防系统合同及技术协议(包含补充与修改文件材料);(3)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WM机组“上大压小”工程特殊消防系统合同附件(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6)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与图纸;(7)卖方投标报价书:(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90万元,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4合同工期总体要求工期本工程计划2009年10月15日正式开工(指主厂房浇第一罐混凝土)。工期目标:(1)第一台机组1
5、68小时试运结束移交试生产:2011年7月15日;(2)第二台机组168小时试运结束移交试生产:2011年U月30日;全厂所有消防系统通过企业所属级别消防主管部门的报审、验收、取证工作务必在买方第一台发电机组汽机冲转前完成。本标段的工期应满足买方总体的工期要求,卖方务必无条件服从,延误工期买方有权考核。5质量标准总体目标:本工程特殊消防系统中的电气及电子设备、仪表及装置务必通过中国消防器材检测中心鉴定,设备需通过UL或者FM或者VDS或者中国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认可,并有通过中国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且合格,满足公安部与国家认监委批准最新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与
6、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目录要求,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技术协议。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工期实现达标投产,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工程施工及完成的工程务必通过各项专项验收,直至最终达标投产。6卖方承诺卖方承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供应、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由其原因引起的所有故障与缺陷,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缺陷。7买方承诺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与其它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8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9月15日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7、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卖方在提交经买方验证有效的履约保函后即行生效。卖方将工程交付买方后,在买方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9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卖方执合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买方(公章):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山西省霍州市辛置镇 开户银行:工行辛置支行 帐号:051003092920(X)04009电话:03575692828传真:03575692215邮政编码:031413卖方(公章):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8、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车站路1号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世纪城支行帐号:01090346910120102000858电话:13333516871传真:010-87952976邮政编码:IooO42纳税人登记号:Ilolo7101227618日期:2010年9月15日第二章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与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包含该法人的继任人与法人的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 卖方(又称承包商)”是指北京太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包含该法人的继任人与法人的受让人。1.
9、4 ”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者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1.5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承包工作与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与该法人同意的受让人。1.6 “电厂”是指位于山西省霍州市的国电霍州发电厂。1.7 “项目”是指国电霍州发电厂2X6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1.8 “现场”是指位于山西省霍州市的国电霍州发电厂,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场所。1.9 (空白)1.10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者印刷的有印章与/或者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1 “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下
10、列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含合同条款、技术协议、附录、附件与其他文件。1.12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的总与,但不超过木合同条款第4款中规定的总价。1.13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附件2所要供应的特殊消防系统包含但不限于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有关消耗品与所有各类物品与配套应用软件。1.14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有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保护与技术指导等文件(包含图纸、各类文字说明、标准、各类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1.15 “技术服
11、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含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含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1.16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1.17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与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8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
12、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同时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与性能验收试验。1.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与方法对承包工作与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2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说明已达到了承包工作与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21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套特殊消防系统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2 “试运行”是指卖方检验特殊消防系统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进行的调整试验进行连续不间断的168小时满负荷的运行。1.23 “搬且”周旨由锅炉、
13、汽轮机、汽轮发秘1附属设备、獭构成的T完懒勺发电装邕1.24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与规定。1.25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者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含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6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7 停工待检点”是指卖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操纵计划务必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者安装的工序点。1.28 “开工日”是指卖方收到买
14、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1.29 “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项目竣工、并按照技术协议所列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30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13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买方同意卖方完成本工程整套完整的特殊消防系统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考核验收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技术与售后服务、人员培训、取证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含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与有关技术资料等。卖方同
15、意为本工程的特殊消防系统承担总承包的责任与义务.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与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与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与性能保证值。2.3 卖方的承包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协议的规定。2.4特殊消防系统的设计是优化的、完整的;所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成套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服务是合格的、及时的、能令买方满意的,详见技术协议。2.5卖方应及时完成承包的进度,按时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的规定。2.6 卖方提供设备的供货、运输与保险。2.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工程设计,设备
16、的接口与项目管理,并与制造商与分包商的设备性能与参数进行匹配。详见技术协议。2.8 卖方保证所供材料寿命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中相应的规定。卖方承诺以令买方满意的优质、快捷方式提供售后服务。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假如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有关的图纸资料。2.9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合同标的第2.8款规定的期限内,合同标的第2.8款继续有效。3工作、供货与服务范围3.1 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本合同为特殊消防系统商务合同。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形式的认可、确认均不能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尽的责任与风险。本合同已界
17、定卖方的工作、供货范围。在执行特殊消防系统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悖于合同的工作、供货范围或者任何漏项与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同时是满足技术协议对特殊消防系统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务必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工作、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3.2 为本工程的目的,买方仅负责向卖方提供进场道路与现场,安装期间的水、电接口,但卖方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3.3 卖方应负责提供本合同项下所需的所有设计优化工作。卖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应符合有关设计优化的要求,并能使特殊消防
18、系统配合所在机组在安全、稳固、经济状态下运行,并使其性能达到最佳状态。3.4 设备供货范围3.4.1 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3.4.2 合同供货范围包含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与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同时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务必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任何费用问题,不调整合同总价。3.5 调试、试运行及性能验收试验特殊消防系统各部分设备的调试、试运转、性能验收试验由卖方进行,费用含在合同价中。3.6 毗邻的第三
19、方设施卖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其他第三方的设施免受因卖方履行服务而导致的损害。假如该类第三方设施因卖方履行服务的行为遭到损坏或者毁坏,则卖方应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或者更换。3.7 应急工作假如在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出现与此有关的紧急情况,需紧急进行保护或者补救工作以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时,卖方应立即进行此工作(下列简称“应急工作”)o如卖方因任何理由不能立即进行这些工作,买方能够进行或者促使进行其认为为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所必需的应急工作。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在此类紧急情况出现后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将这种紧急情况、所做的工作与理由通知卖方。假如买方所进行或者促使进行
20、的这些工作是根据合同应由卖方自费承担的,则卖方应补偿买方发生的与此有关的费用。3.8 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卖方特别应负责:(1)进行设计、制定具体的技术协议,选择确定材料、设备、设施、工具的供应与加工工艺及技术的使用。(2)合同下的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3)采购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与其他物品。(4)把材料、设备、设施、机具与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交付保管。(5)实施安装及所有在特殊消防系统分工界限内属于卖方的工作。(6)按合同规定对特殊消防系统进行校正与修理及参与调试、性能验收试验。(7)在隧消防系统的质量保证期内,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与材料、设备或者其他物品。(8)按合同
21、的具体规定直到移交生产日期,除提供为实现在本合同所述目的所需的所有物品外,还应提供所需的消耗性材料、备品备件、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与运行与保护手册说明书、技术协议等。4合同价格4.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90万元(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涵盖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专用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分摊费、设计、设备、安装、调试试验考核、运输(含大件运输措施费)、保险、技术资料、利润等与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含进口设备与材料关税、增值税等所有费)与费用、风险费等其它费用。既使本合同没有单独列出其分项价,其费用亦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中:4.1.1 设计费为
22、免费。本工程的设计总费用包含工程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支持(合作)费(若有)等费用包含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费与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2 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608万元。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类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备的运杂费、保管费等)价格包含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与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与设备包装费、所有接口费、技术资料费、出厂前的检验,试检费等。关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含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点的运
23、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与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4.1.3 建安工程费价格为人民币82万元。安装工程价格包含特殊消防系统内所有有关工程安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措施费等与投标人认为安装工程应计取所有必要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等。4.1.4 调试费与技术服务费为免费。调试费是指本合同工程的调试费及性能试验费,包含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各类费用与卖方对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分项价格表。4.3 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期延长或者其他方面的费用构成不得调整,确需变化时,合同
24、总价亦不得进行调整。4.4 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4.5 卖方出具履约保函的费用与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5付款5.1 本合同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电汇。5.3 合同预付款的支付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与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5.4 合同设备费的支付5.4.1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金额
25、为该批设备价格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与买方接收单(均为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保险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o卖方在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时,还应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5.4.2 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该套设备的最后一笔付款,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时,卖方所供合同设备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卖方如需赔偿
26、,买方有权从最后一笔付款或者从履约保函中扣除。(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5.5 根据本合同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假如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或者履约保函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款。5.6 建安工程费的支付5.6.1 本建安工程实施月度付款,当卖方的建安工程量完成所有工程量的80%时,卖
27、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套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的80%:1)经监理监理工程师及买方确定的工程量计量报告;2)卖方出具的财务发票。5.6.2 当卖方完成本工程全部项目,特殊消防系统完成与机组的联合试运转并通过性能试验,经政府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及买方整体初步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套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5%:1)卖方开具金额为该套合同建安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2)买方整体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五份。5.6.3 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完成工程设备的消缺与隐患排除工作,提交特殊消防系统最终验收证
28、书的复印件。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工作日内,支付该套本工程建安工程费的5%:1)在卖方提交特殊消防系统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2)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建安工程价格5%的财务收据一式五份。5.7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5.8 支付方法及地点5.8.1 支付方法:本项目工程款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每一笔款应为卖方霍州电厂项目部(霍州当地银行开户账户),买方有权监督工程款流向,并管理工程款的使用,要求工程款仅使用于本工程,对工程款挪作他用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5.8.2 支付地点:买方向卖方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9、中。6交货与运输6.1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设备与材料的供货与运输及货物交付现场保管。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树)的到货期及到货顺三满足工程鳗设备嫖进度与顺的要求,应保证及时与傩的旧性。6.2 合同生效后15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与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与装箱总清单。以便于买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与工程进展情况。6.3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卖方须将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性质及其它危险品与运输、保管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与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者物品)特殊保护措施、储存方法与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通知买方,并不能解除卖
30、方运输、保管、处理意外情况的责任与义务。6.4 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在特殊消防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交付保管均由卖方负责,卖方应以每套特殊消防系统竣工验收方式移交(包含备品备件)。在每套特殊消防系飨江验收之前合同设备蝴、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Zn朝江验收之后由买方靶乩6.5 在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内与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者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者部件)的损坏或者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者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买方仓库。6.6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按时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特殊消防
31、系统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与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供12套技术资料。6.7 技术资料通常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全面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全面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技术资料寄交下述地址:地址:山西省霍州市辛置镇单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物资供应部收邮编:031413电话:0357-5692897传真:0357-56928976.8 假如技术资料经买方或者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者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
32、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者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者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者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9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H期将作为按合同12.5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根据。6.10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与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早15天通知买方装运日期。假如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1 为媛附设及楙橄H算机管里卖加淞硼货物殡S向初发伤
33、装畿髀的电了邮机7包装与标记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臧定,骷适合的魂纷搬整聊用鲍装以确保铜设分全、无损运tt三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一致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与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习惯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与大量的吊装、卸货与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与机械与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
34、坏与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与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晰。7.3 助应三每他装箱的四书MftE脚射俗嶙以明显易见fi钟却翔涮回麻心合同号;目的地;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保管等级:生产日期;生产工厂。凡重量为二吨或者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与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与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与不一致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
35、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I91与GB6388的规定。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者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者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含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全面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与/或者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T二份。另t蜘隋耨南青单各二份。媾单的格式与内容除一次设i用焰会议确定。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
36、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者“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者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有关内容。7.8 各类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使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9 栅格式箱子与/或者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者被其他物品或者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务必用保护盖或者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1 卖方与/或者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
37、,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2 关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使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与损坏。7.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与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与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合同号;供货、收货单位名称;目的地;毛重;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全面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与页数。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者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
38、理、更换或者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者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7.15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用卖方自行负担。8技术服务与联络8.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并保证卖方人员全力为“承包工程”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与不法行为。8.2 卖方负责解决施工建筑、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与性能验收
39、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进度与卖方实施本合同标的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8.3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与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 卖方假如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有中文释文)应通过卖方或者买方可同意的方式提供给买方。8.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并向买方解释有关技术与质量操纵。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窕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在现场或者双方同意的地点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
40、者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施工建筑、安装、调试与运行技术大纲与技术服务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者修改。假如技术大纲与服务方案不能习惯现场条件,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 对盖有“密件”(或者保密等)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
41、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8.12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包含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与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 卖方的雇员8.14.1 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对其行为负全责。8.14.2 卖方自行负责承包范围内所需(当地或者外地的)全部雇员的雇用,并承担其雇员(包含分包商的)履约所必需的一切资用,包含但不限于工资、住
42、宿、膳食与交通工具,但不得克扣、延期支付雇员的工资。8.14.3 卖方负责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员的健康与安全。卖方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与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与救护设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要求与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卖方应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故预防工作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卖方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买方代表。8.14.4 买方与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国电集工200478号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卖方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程,建立健全
43、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建立各级安全网络与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施工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与设备事故。由于卖方安全管理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与/或者财产缺失,由卖方承担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卖方应遵守所有国家、行业与地方政府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与买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卖方应:(I)全面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管辖)与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由买方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一旦发生,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缺失,并同意买方与安监部门的处理。(2)为了保护工程或者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
44、便,在买方或者任何依法设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与地点、卖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现场迎检、非主干道保护及守卫设施。(3)卖方应在其现场设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方面的问题。这些工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负责施工安全管理;买方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卖方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4)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调配或者要求,负责其施工区、生活区或者其他买方指定区域的警卫及物业管理。(5)卖方配合买方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6)卖方在对动力设施、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与临街交通要
45、道邻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买方安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买方安监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7) 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力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买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买方认可后迅速处理。卖方对所承担的工程所发生的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质量事故负全部责任。不论是否通过买方安全检查、质量验收或者第三方监理,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者推迟进度。8.14.5 卖方应随时采取各类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者雇员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性行为或者扰乱社会治安、卫生、环保与扰民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卫生、环保、不扰民,防止上述行
46、为殃及本工程邻近的人员与财产。8.15 环境保护卖方应采取各类适当措施,保证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人员或者财产的损害或者滋扰。卖方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卖方承担因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一切环境侵权索赔及行政罚款。卖方在施工中应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卫生,提供并保护相应的卫生间及垃圾处理设施,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后清理现场应达到约定的要求(包含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拆除与余土、垃圾清理外运等),做到工完场清。卖方承担因自身原因没有达到约定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行政罚
47、款。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责任与损害赔偿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与道路清洁,争创文明工地。8.16 电、水、通讯买方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到达合同规定的分界点,卖方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通讯及其他设施。卖方应自行提供为使用电、水、蒸汽及其他设施计量所必需的计量装置,且务必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买方的标准与要求。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的保护责任由卖方承担。电、水、通讯的使用费由卖方按期支付。施工用水为:3元/t(将来如总表与分表有差时按各自用水量分摊);施工用电为:0.85元/kWh(将来如总表与分表有差时按各分表用电量分摊)。8.17 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储存一套图纸与安装、调试、检修与保护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与/或者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与电子版木。在性能试验结束后I个月内移交给买方。8.18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土建施工建筑、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的疏忽与错误与卖方未按要求派人履约而造成的缺失应由卖方负责。9监造、监理与检验9.1 监造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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