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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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39号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进展,保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与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与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者安全保卫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与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
3、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与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
4、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与号码与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者其他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旅馆新招用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与号码等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第九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务必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
5、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O天以上。第十条旅馆务必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与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与违禁物品。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加强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住宿人员与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旅馆的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独立经营。第十二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他人同意住宿或者者其他服务;(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者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及其从
6、业人员务必保守住宿人员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四条住宿人员务必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使用已通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三
7、)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者技术服务机构。第十七条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八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
8、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与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OOO元以上3OOO元下列罚款。第二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OO元以上1OOO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一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9、;造成住宿人员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OO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O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
10、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I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与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下列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11、做好旅馆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很多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很多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与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
12、检查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
13、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与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保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储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
14、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有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能够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保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与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
15、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与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储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与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者纵容、隐瞒、包庇。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
16、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五)强迫他人同意住宿服务。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将易燃
17、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与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
18、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二)未实
19、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贲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者其他直接贲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
20、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隙旅馆的正常经营与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下列统称旅馆),都务必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开办旅馆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与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与通道等,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1、。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与出入口通道等,务必符合安全要求。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与要求申报:(一)单位或者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与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
22、营的旅馆,除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得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查,报经地、州、市公安处(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五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租赁或者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旅馆的经营活动,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旅馆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
23、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做好旅馆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旅馆务必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与证件审查制度:(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携带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申领住宿证明,到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二)对住宿一个月以上的旅客,旅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对逾期不办者,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三)住宿旅客应当持有效住宿票证出入旅馆。旅馆应当建立来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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