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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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 4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2、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业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 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 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特种作 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及其从业行
3、为。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按照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 41号)执行。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 称“资格证书”)前,必须进行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 际操作培训。经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
4、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 业。第二章培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8学时,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 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不得少于24学 时。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培训。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培训
5、,可自行或 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 续教育培训,可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许 可证,符合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标准(详 见附件1),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 2),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第九条培训机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6、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 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初次取证考核前、 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的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培训结果等情况,档案应经培训人员 本人签字。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 要求,体检合格和按规定学时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申 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人不能在同一批次考核中,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 工种考核。第十二条申请
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年龄、身体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建筑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男60周岁, 女55周岁。(二)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 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三)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 ;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 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等。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登录“黑龙江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考核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理集
8、中 申请,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上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二)上传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格报告。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所填写及上传的 申请材料和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在5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将其退回并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内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安全
9、技术 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 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考核内容依据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确定,考试时 间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础知识 各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二)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口试以及模拟操作等方式,由实 际操作考评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 准现场评定。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核。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10、的监 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员资格标准(详见附件4),建立考评员专家库并在考核前 随机抽取。第十七条考评员应按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工作证件;(二)考核前应做好实际操作考核场地的安全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考 核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按照考核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 报违纪行为;(四)独立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记录并对结果负责;(五)核实考核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 录一并存档。第十八条提供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核场所的单位应在实际操作考核前,派 专人负责检查考核使用的设备、机具及其安全性能、指标等情况,无误后方
11、可组 织考核。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公布考核成绩,发放电子资格证 书,考核人员可登录系统自行查询打印。第四章从业第二十条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用人单位后方 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其正式上岗 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期,并记录操作情况。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 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 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
12、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四)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五)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 作环境和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 区域,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
13、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 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及时检查、发现、处理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A)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建筑施工特种作
14、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五章延期复核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 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 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或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 期届满后自动注销。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前,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 继续教育培训,一个有效期内,各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培训考试合 格。持有多个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持
15、有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的考试培 训合格。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负责将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继续教育培 训合格信息,培训结束后5日内,上传至“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二)对应操作类别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 识;(三)特种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及安全意识教育;(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详见附件6
16、);(二)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同);(三)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等 管理记录;(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 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第 (五)款情形的,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
17、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延期复 核手续。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办结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业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 复核管理信息档案。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辖区 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并通过“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记录违 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资格证书:(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三)将资格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
18、从事特种作业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第(一)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证书:(一)超过有效期的;(二)依法不予延期的;(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六)考核发证单位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
19、施处罚。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时,IOOOO值以下的工程不少 于4人,每增加5000 f增加2人;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作业时,每一栋主体 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不少于6人;日常维护(从搭设验收合格到拆除前)时每个 项目不少于2人。(二)建筑电工。IooOonf以下不少于2人,每增加IooOonr增加1人。(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每台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应配备司机不少于1 人,作时间超过8小时应增加1人。(四)建筑司索信号工。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不少于2人。(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
20、不少于1 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不少于1 人。(六)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安装拆 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不少于1人。(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IOOoOnT以下的工程应配备高处作业吊篮 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每增加IOooonT增加2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 起重信号司索工2人。(A)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 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 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
21、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 定责。有2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应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 的维修班,并指定负责人。同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用人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住建 主管部门限期进行整改。(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违章作业的;(四)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整改义务的;(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机构名录,每年对培训机构教师开展不少于
22、8学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 识等培训。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 进行整改。(一)未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及操作考 核标准组织开展培训的;(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制作虚假档案 的;(三)未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的。第四十一条 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一)考评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 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黑建安(2008) 24号)同 时废止。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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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关于 印发 建筑 施工 特种 作业 人员 管理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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