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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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工程-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同意文物保护有关知识的培训;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与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务必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五提交竣工资料;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保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很多于五年。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者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
2、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者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务必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
3、报机关与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与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7-12-0814:49:04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文字大小:【大】【中】【小】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进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进展的基础。与平与进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能够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与平,共同进展。中
4、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与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与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与有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城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与评价工作成果的要紧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能够作为处理有关文
5、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根据。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之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制造或者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含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与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第2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储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供目的是真实、全面地储存并连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与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与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务必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3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含历史价值
6、、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第4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务必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0第5条保护务必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与专业规则,同时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第6条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根据。第7条储存真实的记录,包含历史的与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全面的档案。第8条建立健全独立稳固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优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
7、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与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保护程序第9条文物占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占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第10条文物调查包含普查、复查与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与有关的文献,与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第11条评估的要紧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储存的状态与管理的条件,包含对历史记载的分析与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出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第12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务必以评估结论为根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
8、四有工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操纵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有关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第13条制订保护规划务必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要紧的保护目标与恰当的保护措施。通常规划应包含保护措施、利用:、展陈方案与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第14条实施保护规划务必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务必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C列入规划的展陈与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第
9、15条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与经验,如发现缺陷或者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第16条保护规划与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有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第17条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要紧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第三章保护原则第18条务必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能够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第19条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
10、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务必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使用的保护措施,应以连续现状,缓解损伤为要紧目标。第20条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与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任素与轻微的损伤。第21条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要紧根据,并务必储存重要事件与重要人物遗留体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通过处理的部分要与原物或者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全面的记录档案与永久的年代标志。第22条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特殊的传统工艺技术务必保留。所
11、有的新材料与新工艺都务必通过前期试验与研究,讯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能够使用。第23条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要紧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同意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第24条务必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与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务必要清除影响安全与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第25条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能够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根据,通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第26条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
12、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与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也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第27条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与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关于公开开放的建筑与参观场所,应操纵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四章保护工程第28条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与有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含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与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储存
13、。第29条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务必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要紧IL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第30条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必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有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第31条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通常性工程措施。要紧工程有:归整至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与补配的部
14、分应保留全面的记录。第32条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要紧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固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通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储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根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同意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第33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同意违背原形式与原格局的主观设计。第34条环境治理是防止外
15、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要紧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与有指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帼与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第35条通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与古墓葬,通常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W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储存的构件,才同意易地保护。第五章附则第36条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
16、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与环境原状。第37条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有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C第38条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与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三峡地区富有地方特色、绵延数千年的文物极其丰富,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保护好这些祖先遗留下来的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给予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是惠及子孙、功在千秋、利于人类与民族进展的事业。三峡文物保护工作的成功
17、,不仅涉及到文物本身,而且有利于工程建设与社会进展,将成为三峡工程属于高水平文明工程的重要见证。为了做好三峡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制订科学的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以历年来三峡地区的文物调查、考古发掘资料与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大纲。三峡工程坝区(即工程区)文物保护规划,因三峡大坝施工在即,已报送上级及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得到库区移民新址的有关资料,本大纲不包含此部分工作的文物保护规划,但因移民规划与试点已经进行,该规划的制订也较迫切,将另行安排。一、编制根据与指导思想?(一)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关
18、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文件。?(二)指导思想?1.鉴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对三峡工程淹没文物要采取得力措施将缺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尽最大可能进行抢救;?2.鉴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三峡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务必“超前”进行,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速度,工程建设部门务必积级给予有力配合,保证经费、提供信息,并给予一定的时间;?3.以总体规划、全面抢救为前提,以重点保护、重点发掘为原则;?4.文物迁移务必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注意保
19、护文物所固有的环境风貌与历史文化传统。?5.考古发掘务必作好全面的科学记录,对出土文物与重要遗迹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力争解决重要学术课题;?6.文物保护工作中注意发挥文物作用,促进工程建设与库区经济进展。二、文物概况?(一)淹没区范围及地貌特征?长江三峡工程淹没区范围上起四川省江津县,下至湖北省宜昌X?斗坪镇中堡岛,涉及湖北省的宜昌、神归、兴山、巴东;四川省的巫溪、巫山、奉节、云阳、开县、万县、万县市、忠县、石柱、丰都、武隆、涪陵、长寿、江北、巴县、江津、合川与重庆市共22个市县,淹没陆地面积约为632km2,淹没耕地面积35万亩。?淹没区包含著名的三峡峡谷地带,但大部分是长江干、支流两岸
20、较为平缓的宽阔台地,既是现代村落与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也是适宜于古代先民们劳动耕作、休养生息的重要地区。在这些平缓台地上,埋藏着三峡地区绝大部分古代地下遗存,耸立着各类类型的古代建筑。?(二)文物概况?根据对三峡淹没区海拔高程177m下列范围进行较全面的文物调查。目前已知文物点828处(详见附表)。其中地下文物445处,地面文物383处。?地下文物中各类古文化遗址266处,古墓葬(指墓群)179处。?地面文物中寺庙44处,典型民居109处,桥梁66处,石阙2处,塔3处,城墙(或者城门)、地址14处,亭、池3处,牌坊3处,纤(栈)道7处,石窟(造像、崖画)19处,石(碑)刻、摩崖题刻91处,近现
21、代典型建筑5处,近现代纪念建筑8处,其它8处。?在三峡淹没区的各类文物中,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共15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4处。?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是以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而三峡地区过去没有进行过大的基本建设,因此,与国内其它地区相比,三峡地区的考古发掘与文物保护工作都是比较薄弱的。目前淹没文物中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较少、级别也较低,比如:地面文物中的民居,基本都还未列为保护单位;地下文物更是如此,在总数445处中仅14处得列,而其中11处均属兴山县。从兴山、
22、云阳、忠县、奉节、万县市、万县已将地面文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推断,目前已知的文物点大部分应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平。第二,淹没区内旧石器时代遗址及古生物化石地点、明清时代墓葬群等目前正在调查统计。这些工作完成后,文物点的数量与种类将有所增加。?三、文物保护工作历史及现状?50年代,长办考古队、中科院考古所长江队与湖北、四川两省文物部门在三峡地区进行过一些考古调查,其间进行过一些零星的小规模试掘。50年代末?70年代初,四川省博物馆对巫山大溪遗址的发掘,确定了“大溪文化”在中国考古学文化序列中的地位;对忠县*1井沟遗址?行试掘,为提出“*1井沟文化”建立了基础;对涪
23、陵小田溪先秦墓地的发掘,为巴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实物资料;70年代初?80年代初,为配合葛洲坝工程建设,湖北省文物部门进行过两次考古调查与小面积发掘;1984?1986年,湖北、四川两省为配合三峡大坝的前期工程,对三峡库区海拔高程15Om下列范围进行了考古调查;同时,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坝区部分遗址进行发掘;三峡工程确定兴建后,国家文物局又组织湖北、四川两省文物部门对三峡工程淹没区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文物普查。?三峡库区地面文物保护工作历年来不断进行。如著名的涪陵臼鹤梁枯水题刻,从50年代?80年代末,共进行过3次大的维修保护,使得这一批珍贵的水文资料得以妥善储存;忠县丁房阙与无铭阙,从50年
24、代至今,各进行过2次修缮;石宝寨从1953年以来,每年都要进行保养性维修,同时进行过几次大的保护;白帝城、张飞庙历年也进行了保养与维修;屈原祠、昭君故里从70年代?80年代先后进行过几次修缮。此外,自80年代始还维修大宁河栈道、巴东秋风亭等等。?建国以来,三峡地区的文物保护与考古发掘尽管通过各方面努力,做过一些基础工作,但整个工作还是相当薄弱的。这与三峡地区古代文化在中国历史文化进展过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也给目前的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的制订及今后的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对地下文物的研究,掌握的还仅仅是一些点的初步情况,整个三峡地区的古代文化序列尚未建立。三峡地区的原始文化类型与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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