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东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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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东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避免执法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和拟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遵循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四条违法情
2、节是指除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以外的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违法事实。根据严重程度,违法情节分为严重、较重、轻微3种。第五条认定违法情节,应当结合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方法、后果、侵害对象以及行为人的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严(一)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和社会广泛关注,危害社会稳定的;(二)违法行为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的;(三)行为人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抗拒执法的;(四)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六)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2个以上不同类的法律、法规的;
3、(七)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较重:(一)行为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责令改正期间,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力,使违法状态继续的;(三)其他具有较重情节的情形。第八条违法行为无严重、较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第九条对具有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定额罚款的,直接适用该罚款数额,不得变更。第十一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幅度罚款,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违法情节轻重,分别适用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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