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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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
2、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
3、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职工奖惩办法及
4、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者免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
5、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审议决定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
6、和先进工作者。(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商工资协议、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五)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
7、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选举或者罢免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的代表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H一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事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事务公开实施细则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8、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四)民主评议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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