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行政专题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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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文件浙大发本(2022)24号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大学2022年6月1日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本办法旨在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修课情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
2、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其考核成绩均将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第五条课程考核形式、成绩构成和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开课学院(系)的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统称开课单位)认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予以公布。任课教师须于开课第一周在课堂上或通过课件等方式告知学生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和期末考核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
3、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第六条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课程考核应加强过程性评价,合理设置平时成绩的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课程成绩的40%。课程期末考核一般应安排统一时间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第七条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可分别设置基本分数底线,未达到其中一项成绩基本分数底线的,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第八条任课教师应合理控制考核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优秀或90分及
4、以上比例一般不宜超过30%o第九条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及格(D)及以上,合格(P),视为通过该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第十条特殊教学班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循环教学补充班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中的“及格(D)”或“不及格(F)”评定。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对于具有多个教学班、量大面广的课程,各开课单位原则上应统一考试时间、考试试卷、评分标准,采用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组织批改试卷。第十二条课程学分
5、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补考成绩计入补考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重复修读课程成绩计入修读学期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折算办法如下:百分制成绩100-9594-9291-8988-8685-8382-8079-77对应绩点54.84.54.23.93.63.3成绩76-7473-7170-6867-6564-6261-6060对应绩点32.72.42.11.81.50等级制五级制成绩优秀(八)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对应绩点4.53.52.51.50级制成绩合格(P)不合格(F)对
6、应不计绩点绩点第十三条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同课程号课程)的每次课程考核成绩均计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Z课程学分绩点Z课程学分各学院(系)在评价学生学习成效水平时,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调整或设置课程绩点权重系数、课程学分绩点所占比例等,但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学生。第十四条办理出国成绩单出具的专业排名,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定的计算方式执行。本科生出国成绩单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用GPA表示,相同课程号成绩以最高一次成绩为依据,计算课程学分绩点。2022级本科生起出国成绩单课程绩点
7、折算办法如下:百分制成绩100-9594-9291-8988-8685-8382-8079-77对应绩点4.34.24.14.03.93.63.3成绩76-7473-7170-6867-6564-6261-6060对应绩点32.72.42.11.81.50等级制五级制成绩优秀(八)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对应绩点4.13.52.51.50级制成绩合格(P)不合格(F)对应绩点不计绩点第三章修课方式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补考或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跟班补考或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第十六条对可以申请免听的课程,如学生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
8、点在3.5以上或已修读过该课程,可在教务系统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研讨和课程考核等环节。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决定免听并不按时上课者,以缺课论,并计入平时成绩。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一)思政类课程、军体类课程、美育类课程、劳育类课程、通识核心课程、研讨课程、荣誉课程等;(二)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第十七条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课程成绩的记载还有以下方式:“弃修”或“Q”,“缺考”或“W”,“缓考”或“W,无效”或null”。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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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行政 专题会议 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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