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合法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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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合法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工务署、前海管理局、轨道办、治水提质办,深圳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其中,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专项规划;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应当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
2、消纳备案文件后,才能合法消纳建筑废弃物。现将我市符合专项规划且已投入运营的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和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由于我市合法消纳场所存在动态变化,本次公布的合法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截至2021年1月6日,后续将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httpsjzfqw.szsti.org)上持续动态更新。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施工单位申
3、请排放核准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中,深圳市域内“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文件”需由我市合法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或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开具。二、根据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该处所述“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即为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合法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信息汇总表(截至2021年1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1月25日(联系人:李水源,电话:83786480何锋,电话:8378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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