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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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7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要紧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术语与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2、在”4.1整车标志”中,删除了GB7258-1997第3.1.1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细化了
2、各类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同意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3)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务必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同意更换、变动(4.1.3);(4)取消了GB7258-1997第3.1.3条中的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o3、在“4.4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与质量参数的要求。核定的要求。5、在”4.8图形与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6、在”7.2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与挂车应装备防抱
3、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7、在”7.13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与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8、在“8.4.6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与远光光束
4、的高度照射位置与水平照射位置要求。9、在”8.5其它电气设备与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10、在“9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与悬架特性(9.8)要求,同意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一致(9.1.8)O11、增加了“10.5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2、在“11.6车门与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同意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13、在“12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
5、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o14、在”14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操纵的要求。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使用的检验方法与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2.0的货车与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者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关于进口机动车;7.2.11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有关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
6、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与侧标志灯的要求关于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6m且不大于IOm的机动车;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的要求关于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与旅游客车;9.1.8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关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邻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2、7.12.4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乘用车的所有
7、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关于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12.1.1长途客车与旅游客车的同向或者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3、4.1.2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关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4、12.1.1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关于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
8、功能的要求,关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6、4.1.2与4.1.3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关于三轮汽车与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与打刻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4.1.3)o7、8.5.5的要求关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
9、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进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况为:GB7258-87GB7258-19970引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下列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与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要紧技术根据,同时也
10、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根据之一。GB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进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与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与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GB7258修订工
11、作的修订原则要紧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同意乘用车拖带挂车,以习惯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与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与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有关技术进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养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进展,修订后的GB7258仅明
12、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与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与规定的要求。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58同意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有关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操纵与噪声操纵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与”机动车车外噪
13、声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有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与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标准。4、修订后的GB7258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与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与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标准。5、鉴于外型与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使用,修订后的GB7258明确GB7258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specificationsfor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1范围
1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要紧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与警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
15、志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GB10395.1农林拖拉机与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10396农林拖拉机与机械、草坪与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与危险图形总则GB/T11381-19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GB11567.1汽车与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与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3
16、594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GB15365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7352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17676天然气汽车与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181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与检验方法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ISO5128:1980)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17、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406车身反光标识QC/T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者(与)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含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与挂车等,但不包含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2 汽车motor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要紧用于: 载运人员与/或者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者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含
18、: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3.2.1 乘用车passengercar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要紧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与/或者临时物品的汽车,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能够牵引一辆挂车。GB/T3730.1-2001第2.1.1条3.2.2 客车bus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要紧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者双层的。3.2.2.1 卧铺客车sleepercoach专门设计与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3.2.2.2 公共汽车publiccity-bus专门设计与制造供公众就
19、坐或者站立,有固定的线路与车站的城市客车。3.2.3 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GB/T3730.1-2001第2.122条3.2.4 货车goodsvehicle一种要紧为载运货物而设计与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GB/T3730.1-2001第2.1.2.3条3.2.4.1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tri-wheel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3.2.4.2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low-speedgoodsvehicle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
20、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3.2.5 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在其设计与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比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3.2.6 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3.2.7 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3.2.8 双燃料汽车dual-fuelv
21、ehicle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3.2.9 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3.3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与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含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与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1.1.1 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关于挂车),车轴位于
22、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10%或者10000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者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1.1.2 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含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与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1.1.3 半挂车semi-trailer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同时装有可将垂直力与/或者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含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与旅居半挂
23、车。3.4 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与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构成的机动车,包含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与钱接列车。3.4.1 乘用车歹U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 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货车与牵引杆挂车或者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tractorcombination全挂拖斗车货车与牵引杆挂车的组合。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货车与中置轴挂车的组合。3.4.3 较接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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