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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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3-16008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水发(2023)19号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3日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发证和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
2、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监管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
3、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
4、,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划要求;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二章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一)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者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
5、跨市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日取地表水不足8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不足1万亩的灌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
6、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审批权限涉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的审批事项按水利部有关文件执行。第九条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执行。委托下放的按照委托审批权限执行,并报委托机关备案。第三章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设施)开工前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三)与第三者
7、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七)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前款第(二)项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取水许可承诺书。第十三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
8、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第四章水资源论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五条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总库容在IoOO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
9、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100O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年取地表水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等。(二)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且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取水和退水影响三级指标执行。第十六条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内全部或部分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推行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第十七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
10、理机构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在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取水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承诺书和其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五章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11、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定后的论证报告书(表)及技术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第二十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专家评审、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核)机关原则上
12、与审批其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由同级及以上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二十三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或区域水权核定,并且符合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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