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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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切实增加低收入群体灵活就业途径,现就规范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范围界定早夜市是指由属地政府划定的临时占用,位置相对固定,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便民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利用城市非主干道、广场等市政公共资源和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空旷场地和闲置工地开办,由若干摊位集合而成的露天场所;不包括商业街区、农村大集、临街店铺外摆等。二、主要内容(一)明确设置标准L选址要求。早夜市应选址在非主干道两侧空隙坪地,原
2、则上不得设置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周边,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2 .经营时段。结合辖区实际,在保证周边住户生活、休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各县(市、区)自行设置早夜市经营时间段。3 .经营范围。早夜市原则上以食品(含餐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为主,严禁现场宰杀活畜活禽、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物品。4 .布局规范。早夜市要在现场设置标识,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经营摊位实行编号管理,划行归市。早夜市摊位原则上要设置专用垃圾(含餐厨垃圾)收
3、集容器。(二)规范设置流程5 .规定设置程序。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对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资源开办的早夜市,拟定早夜市设置地点规划方案,明确经营区域、范围、时段和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营。鼓励企事业单位、亏损停产企业等利用本单位(企业)具备条件的闲置场地等开办早夜市,开办者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正式运营。6,细化资格审查。早夜市设摊经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自愿遵守早夜市管理规定,接受职能部门监管;经营项目符合
4、临时设摊经营范围;拟从事食品销售、饮食服务设摊经营的,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进入早夜市设摊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身份信息、经营项目及相关情况予以详细登记备案。7 .科学分配摊位。经批准设置的政府主导的早夜市摊位,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适当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负责受理摊位申请及分配,原则上根据摊位数量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或摇号等方式分配,但应适当优先考虑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待岗的大中专毕业生,全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投资开办的早夜市摊位,由开办方自行拟定摊位分派办法,也要遵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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