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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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9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源头管理,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杳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编制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
3、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等)以及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市节能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财政、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审查工作。节能审查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节能验收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投产后能效水平等的监察和抽查。第六条项目节能报告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IoOO吨标准煤以上(含IOOO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4、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IOOO吨标准煤以下(不含IOOO吨标准煤,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的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
5、面的分析;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审查部门不再出具审查意见。对于审批、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应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第九条对项目节能报告委托编制费用,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列入项目的概预算。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委托编制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
6、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由其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和相关区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述以外项目的节能审查,并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
7、准煤以下的其他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由区级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需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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