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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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条。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二、处罚内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
2、备标准的;三、裁量标准情形情节裁量幅度首次处罚情形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警告逾期不改正情形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核减其诊疗科目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且具有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规定的从重情形。暂停其6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四、说明配备标准参见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案由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3、项、第(三)项。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二、处罚内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三、裁量标准情形情节裁量幅度首次处罚
4、情形发现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警告迨期不改正情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核减其诊疗科目形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暂停其6个月及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存在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从重情形。暂停其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案由三: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二、处罚内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5、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三、裁量标准案由四: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二、处罚内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三、裁量标准无案由五: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处罚内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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