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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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配置与保护第三章节约利用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石羊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
2、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景泰县的相关行政区域。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流域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流域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全面指导、统筹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二)指导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四)审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资源
3、调度方案;(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石羊河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内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
4、、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管护和节水工作的各项投入,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第二章规划、配置与保护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备案。区域综合规划由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一经批准
5、,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流域水量分配的基本依据是:(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等。流域水量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第九条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正确处理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十条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确定行政区域取水
6、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组织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方式。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的执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各方用水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跨流域调水。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监督
7、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封山育林的力度,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提高林草覆盖率,减轻水土流失,增强山区水源涵养能力。流域水源涵养林区域内采伐林木、探矿采矿、采药和放牧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流域内要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流域沙漠边缘区要采取退耕、搬迁、封育等措施恢复生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荒地。第三章节约利用第十七条直接取用流域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
8、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流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属市、县(区)管理权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第十八条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并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权转让取得取水权。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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