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22修正).docx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2022修正).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1994年1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堂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2、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本办法所称的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公墓墓穴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区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第六条
3、(建墓原则和总量控制)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禁止擅自建墓(坟)树碑。第八条(申请资格)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第九条(申请条件)申请建立公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墓地选址、用地面积等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二)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三)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
4、得占用蔬菜地。(四)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必须有行人、车辆集散地和车辆进出分道。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申请建立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书;(三)区以上政府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四)区以上政府规划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可行性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区民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建立公墓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民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服务证)对依法经批准建立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发给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由市民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殡葬服务证应当每年由区民政管理部门验审一
5、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第十三条(扩大用地)申请扩大公墓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第三章经营和管理第十四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二)墓穴的面积和方位;(三)墓穴的使用期限;(四)墓穴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五)用于公墓维护的费用及其缴纳方式;(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禁止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公墓 管理办法 2022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04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