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自律管理规则和纪律处分实施情况研究报告-天册律师事务所-2023.12-3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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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纪律处分措施案例统计与分析5(一)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5(二)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类别6(三)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7(四)相关纪律处分措施具体实施情况8(五)自律管理对象所采取的救济方式8(六)采取救济方式后的实际采纳情况9二、自律管理程序规则及行为依据10(一)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10(二)自律管理行为规范依据11(三)违规行为主要处理依据12三、自律措施实施依据及实施程序12(一)基金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依据12(二)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实施程序13(三)关于自律措施实施程序的若干思考15四、自律检查相关规则及实施程序19(一)自律检查相关规则19(二)自律检查实施程序19
2、(三)关于自律检查相关规则的若干思考20五、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后果分析21(一)对机构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影响22(二)对个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影响24六、关于自律管理对象的合规建议24(一)做好信息披露、报送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25(二)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并确保具备持续展业能力25(三)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调查26(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合规募集业务27(五)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非专业化经营问题27(六)积极履行信义义务并杜绝突破底线行为28(七)收到纪律处分相关文书后采取救济措施28一、纪律处分措施案例统计与分析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
3、纪律处分公示信息,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发布、施行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基金业协会累计对77家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52件;累计对152名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110件。考虑到新实施办法在自律措施类型、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较多调整,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废止前后仍有部分案件尚未办结,本报告仅就基金业协会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案件,对相关处分对象、违规
4、行为、判定依据、处分措施、救济方式、意见采纳以及复核决定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如下:(一)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经统计,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9月3()日期间,基金业协会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分别对52家机构和110名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上述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自律管理对象类别及具体情况如下:从受到纪律处分的机构类型来看,包括5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2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2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机构类型占比情况具体如下: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娱证券投者基金管理人从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职务来看,包括实
5、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主管人员.鉴于部分责任人员存在兼任上述职务的情形,为便于区分不同职务类别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本报告仅按涉及各职务类别案例数量进行累计(例如某受处分对象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则相应职务分别计数一次),相关职务类别统计情况具体如下:合规风控负贲人,其他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二)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类别经统计,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五个方面。在资金募
6、集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义务,以公开宣传等方式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违规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推介私募基金时措辞不规范,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超过规定人数等。在登记备案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填报、更新信息或报告重大事项,违反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任职或人数要求,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或与登记地址不符,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等。在投资运作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拒绝自律检查情形,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不具备持续运营的资本金等。在信息披露方
7、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存在重大缺陷,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记录或资料,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禁止性行为等。上述违规行为统计情况具体如下:(三)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自律管理对象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依据相应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经统计,基金业协会就自律管理对象相关行为涉嫌违规,并决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要判定依据及其适用情况如卜.:私募投奔基金监甘管理
8、帝行办法弘募投资先登登记备案办法私募辰金管理人矍记须知私募投资求金泉集行为管理办法私獴投济&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纂投资R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拴查规则O20406080中隼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人金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公金会管的若干规定(四)相关纪律处分措施具体实施情况经统计,基金业协会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管理人登记、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含3个月、6个月、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和警告;基金业协会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包括公开谴责、警告、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和加入黑名单(含1年、3年、终身)。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9、实施情况具体如下:纪律处分对象为机构纪律处分对象为个人(五)自律管理对象所采取的救济方式根据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和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相关内容统计,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52家机构中,有20家采取了书面申辩、听证申请及/或复核申请的救济方式;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110名责任人员中,有41人采取了书面申辩、听证申请及/或复核申请的救济方式,相关情况具体如下:纪律处分对象为机构书面申辩、 未采取救济方式 申耕 中耕、发核 申辩、听证、复核(六)采取救济方式后的实际采纳情况经统计,采取救济方式的20家机构中,有2家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基金业协会审理后确认部分不予采纳,另有1家的违规行为经基金业
10、协会审理后确认符合减轻处分情形;采取救济方式的41名责任人员中,有4人的违规行为经基金业协会审理后确认符合适当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情形,相关情况具体如下:纪律处分对象为机构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维持决定 部分不予来纳 从轻处分156810121416 不予采纳 部分不予采纳 不予采蝌、维排决定 从轻处分纪律处分对象为个人 不予来姑 不予采纳、维持决定 从轻处分 减轻处分二、自律管理程序规则及规范依据(一)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为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和程序,搭建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框架,从制度上保障基金业协会依法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基金业协会通过不断完
11、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IO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业协会章程等,陆续发布了系列自律管理规则,为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表1行业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名称主要内容施行日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主要裁量因素、实施程序以及送达、问避和公示规则等2023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主要裁量因素、具体实施程序以及送达、回避和公示规则等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调解专业委
12、员会职责、调解工作部门职责、调解的申请和受理、调解员的选定、调解程序等2022年1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对象、投诉渠道、投诉的提出、来访投诉、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办理、行业机构投诉办理基本要求、自律管理适用情形等2022年1月1日(二)自律管理行为规范依据自律管理对象依法自觉履行自身责任义务,基金业协会强化对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基金业协会根据行政授权,依法制定开展自律检查、实施自律措施、纠纷调解与投诉处理等自律管理规则,对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差异化的自律措施。结合本报告相关纪律处分案例统计情况,基
13、金业协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主要依据以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依据分别予以审查处理:表2自律管理行为主要规范依据位阶名称颁布日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H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7月3日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30日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2023年2月24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2023年7月14日私募
14、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6月28日(三)违规行为主要处理依据结合本报告相关纪律处分案例统计情况,基金业协会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自律管理对象,在适用具体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时,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对相关自律管理对象主观过错认定、配合处理态度,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客观因素,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等进行综合考量。表3相关违规行为主要处理依据处理依据主要条款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
15、、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垂,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
16、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条内容含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的备案管理规模要求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二章和第一辽二早对机构、个人分别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以及适用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的主要考量因素。三、自律措施实施依据及实施程序(一)基金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依据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业协会实施纪律处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9月4日发布并施行了旧实施
17、办法。旧实施办法主要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和复核程序以及相关回避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基金业协会对旧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新实施办法,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实施办法主要对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主要裁量因素、具体实施程序以及送达、回避和公示规则等进行了规定。新实施办法和旧实施办法作为基金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实施自律措施的依据性文件,均是对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及其实施等的程序性规范。相较于
18、旧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在框架结构、规范内容、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二)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实施程序根据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自律措施分为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类别,基金业协会在适用具体措施时,需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惩教结合的原则,在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事实基础上,对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客观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整体而言,自律措施实施程序包括立案、检查和实施,其中纪律处分的实施又包括事先告知、书面申辩、举行听证、处分决定及其送达等。自律管理对象不服基金业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基金业协会根据复核情况依法作出复核决定。相较于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程序,自律管理
19、措施的实施程序较为简单,在发送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前后,并不涉及任何救济方式。此外,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合并适用,基金业协会同时对自律管理对象采取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的,按照纪律处分程序实施。图1:基金业协会立案、检查程序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案件立案、检查结束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认为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将向自律管理对象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审理后依法作出纪律处分、不予处分或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图2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程序白律管理对象不服基金业协会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由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受理和复核。复核期间,纪律处分决定不停
20、止执行,但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或者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图3纪律处分异议复核程序(三)关于自律措施实施程序的若干思考1、知悉立案检查的时点问题新实施办法取消了决定立案后的书面立案通知程序。结合基金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相关规则,自律管理对象通常在基金业协会就涉嫌违规案件就相关当事人开展自律检查工作(如送达现场检查书面通知、非现场检查通知等),或者收到基金业协会依法送达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或者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时,方可知悉相关违规案件立案、检查情况。这对于自律管理对象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基金业协会开展自律检查所需材料、信息,以及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仅有“五个工作日”的书面申辩
21、、听证申请有效时限内,是否能够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书面申辩意见均可能产生直接影响。此外,新实施办法中还规定“自律管理对象因涉嫌违规被基金业协会立案检查,存在涉众风险或者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等严重情形的,在案件办理期间基金业协会可以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结合前述书面立案通知程序取消情况,可能发生自律管理对象因涉嫌违规且存在涉众风险等严重情形时,在案件办理期间被基金业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措施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能出现相关自律管理对象在申请办理基金管理、托管、服务等相关业务时,方才知悉自身因涉嫌违规被基金业协会采取立案检查并被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由此可能对自律管理对象相关
22、业务活动产生直接影响。2、自律措施的实施周期问题结合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新实施办法仅规定了“实施谈话提醒措施提前书面告知时限”“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时限”“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时限”“协会确定组织听证会议提前告知时限”“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后提交申请复核时限”“公告发布后确认公告补充送达时限”等六项自律措施实施程序相关时限,且以上时限均为相应程序事项起始时点,例如“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为组织听证程序起始时点等。反观“线索审查时限”“立案检查时限Z受理申辩时限”“举行听证时限”“作出决定时限”等可以判断
23、自律措施实施程序预期进展的关键时间节点,新实施办法则均未予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基金业协会对于因涉嫌违规拟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案件的办理时限并无明确规定,这也就直接造成相关自律管理对象无法对相关自律措施实施程序所需周期形成合理预期。当然,基金业协会结合协会力量配备、具体案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并基于“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3、必要性自律措施实践问题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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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自律 管理 规则 纪律处分 实施 情况 研究 报告 律师事务所 2023.1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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