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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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引导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
2、门要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做好相关使用说明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3年2月28日附件: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doc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docGF-2023-260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3、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
4、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口打不同意的打X。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
5、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一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
6、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现场拍照。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编号。合同编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
7、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O受让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
8、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第三条出让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四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9、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Io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用途一,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用途二_,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_%;用途三_,出让年期一年,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o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定起算:(一)出让人按期交付
10、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三)O第八条出让人同意在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O第九条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款日期年月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11、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_日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_日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_日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月_日前。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
12、时,同意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利息: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o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
13、。户名:;账号:;开户行:O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第十四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
14、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用地性质;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
15、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O受让人同意按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第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商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
16、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三)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不少于一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型要求为O(四)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为o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口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口其他O受让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项目建成后,按本条第二款第项履行
17、:(一)不动产产权无偿移交给出让人或政府;(二)由出让人或政府回购;(三);(四)O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于年月日之前开工,于年一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第二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给予口受让人
18、口出让人其他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的
19、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点为准;(三)O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四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受让人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
20、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5) 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一);(二);(三)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
21、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第二十六条受让人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二)等资料。第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第二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22、。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第二十八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五)O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23、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出让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应当同意予以续期:(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三)O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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