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拆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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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细则都市房屋拆迁,是指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行欧I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顿时,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文是荆州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细则,欢迎阅读!荆州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行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赔偿或者产权调换的,合用本细则。第三条拆迁人必须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
2、迁人予以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毕搬迁。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I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如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委托的荆州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市都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详细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
3、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都市房屋拆迁有关工作。第六条都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增进危房改造,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第七条凡计划在都市规划区内实行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都市基础设施等项目需要拆迁的I,均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报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第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都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行拆迁。第十条拆迁
4、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同意文献;(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献;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同意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J,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行拆迁的I,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文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动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
5、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顿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贯彻状况、拆迁的实行环节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等。属现房安顿时应提供安顿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赔偿安顿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赔偿安顿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赔偿安顿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I,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附详细的拆迁范围图。第十三条房屋拆迁
6、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步,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赔偿安顿方式、拆迁实行单位等事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做好政策宣传及有关拆迁事项区)解释工作。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约定后可以合适调整。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并书面告知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告应载明
7、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二)变化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时,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一种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阐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用欧I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申请后,应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告知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告。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I拆迁范围和拆
8、迁期限内,实行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时,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内给与答复。拆迁期限经同意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变更事项予以公告。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九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其实行房屋拆迁、拆除时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
9、具有对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二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时,必须向被委托的I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协议。拆迁人应在拆迁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立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二十一条实行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房屋拆除工程相适应的人工力量、机械设备、施工资金和保证安全施工的条件,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赔偿方式;(二)货币赔偿金额;(三)被拆迁房屋及安顿房的地点、构造、楼层、位置、户型和建筑面积;(四)结算方式;(五)搬迁期限;(六)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
10、期限;(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八)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变更的条件;(九)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措施;(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签订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赔偿安顿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准,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协议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I,应当界定为租赁行为:(一)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有租赁协议;(二)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无租赁协议,使用人定期交纳租金的;(三)历史遗留的事实租赁。第二十四条拆迁下列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提出赔偿安顿方案,报房屋
11、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在当地又未委托代理人日勺房屋;(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赔偿安顿面积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获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於I,以都市规划部门同意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赔偿安顿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关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12、销手续。第二十八条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时,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I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与货币赔
13、偿或提供拆迁安顿房、周转房的I,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裁决期限届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I,拆迁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第三十一条拆迁中波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I,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尚未完毕拆迁赔偿安顿的建设项目转让的I,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赔偿安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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