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解析与实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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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明蹄!执彳5三三三的醐与则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是我国立法制度上的一项创新,体现了强制执行权的“柔性以及参与主体间的“平等性,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行政决定的关犍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更能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的多元化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程序、“公共利益”、适用案件类型的明确规定,因此,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制度设计迫在眉睫。关键词:执行和解的实现;程序设计;适用范围;行政立法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概述(-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既提高了行政的效率,又保障了个案的正义,具有民主法治的时代特点。但是固有的“行
2、政权不可处分(1,对和解制度的适用带来了理论上的障碍,在现实中也租碍了其发展的脚步,直到2012年行政强制法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2)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确立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和风险,丰富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笔者认为,对概念的理解首先要理清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主体和时间范围。在此基础上可定义为:为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确立的意义1 .有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正确的立法目的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所在。行政法从性质上来看是控权法,其目的一方面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是对相对
3、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往的行政执法方式,难以让相对人信服,并且缺乏沟通,往往造成案结事不了,而和解制度的确立,可以最大程度的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商和交流,在减少矛盾和冲突的同时还有利于相对人接受和履行行政义务,从而化解我国“执行难”的问题。此外,和解制度兼顾了行政效率和个案的公平正义,符合了实质行政的特点,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快速实现。2 .符合无诉”的儒家思想、利于社会和的构建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无诉”的儒家思想,无诉”最早起源于孔子的论语: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工(3)其核心价值是使案件不起诉。儒家思想提倡诉讼时间不宜过长,把“无诉”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不仅为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提供
4、了理论上的支撑,还及时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与纠纷。目前,我国的社会正发生转型,随之而未产生了很多社会牙盾,在行政管理领域最突出的就是执行难题。不断出现的“强硬执法”和频繁上诉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诉思想的引入和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设立,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协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速打下了基础。3 ,符合政府执政理念转变、行政行为实施的多元化趋势从统治、管理到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随着服务型政府的确立,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民为本的发展观愈发的被强调,要求政府更加主动地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采用相对“柔性和“多元化的手段来处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5、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往简单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发展,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比如行政约谈、行政指导、合作行政等非强制性手段,行政机关还采用行政契约的形式加强了与相对人的沟通和协商,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保证了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有效落实。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确立采用了柔性的沟通协商,不仅符合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解决了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手段单一、丰富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威胁(一)执行和解的适用类型未明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适用执行和解,一是当事人商定分期履行,具体是指可以将履行时间予以延长。二是当事人主
6、动补救的,可以减免部分“滞纳金,(4)首先“滞纳金是一种执行手段而不是处罚,所以对于“滞纳金”可以部分免除,但是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却不可予以减免。总而言之,立法上采取了概括性、否定性立法.没有明确具体的列举出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适用类型,容易导致相关主体肆意扩大和解的适用范围。(二)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妥协和让步,从而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拉的平衡,在协商过程中,行政机关代表着公共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未对公共利益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模糊和不确定。一方面“公共利益”赋予行政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可以更好地实现个
7、案正义,但是在工作人员面对私人利益时,难免会出现溢用权力。另一方面也为行政主体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提供了机会。因此,应明晰法律概念、娘补法律漏洞,不仅有利于执行和解贯彻落实,还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三)缺乏对程序的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程序的明确,这导致了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没有规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的异同、对申请的提起、对和解请求的审查、监督机制等等、这不仅导致了法律目无法实现,也无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实际
8、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平衡的达成,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公权力的妥协与让步,如若不对强制执行和解的运用加以限制,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在行政立法中明确列举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类型。1 .涉及金钱给付的案件。具体是指相对人应给付一定的金钱作J义务,在履行期间,相对人因为主观原因不履行,进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首先,此类案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由相对人履行,在相对人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可以转移给自愿承担该义务的主体。其次,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仅需要对给付的金钱数额展开讨论。最后法律还规定,赋予行政主体对罚金的自由减免权,因此,这类案件在适用和解制度的时候具有实际操作性。相应的,
9、笔者个人认为在涉及负担行为义务的案件时,应当避免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适用。2 .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该类案件是指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损害不大,如果适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违法犯罪情节相对严重的案件则不应适用和解制度,因为不仅会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失衡,还会造成司法的不公。3 .如果强制执行会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法治现代化时代,政府的执政理念发生了转变,以人民的带求为出发点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权衡目的和手段,如果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将极大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应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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