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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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姓名学号学校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宝丰县分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2015年2月15日一、内容摘要二、关键词三、正文(一)行政诉讼中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二)我国当前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分析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4、国家赔偿制度(三)如何实现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样保护(四)参考文献摘要:凡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权益不应仅
2、限于原告,应该包括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审判中忽视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严重,有悖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当前行政诉讼中引发信访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第三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权益保护媒体报道,某地不符合创办“民办”学校条件的甲在教育局违法许可后,成立了某电视广播学校,在招收近千名学生后,甲携招生费潜逃,学生家长在无法找到甲的情况下所蒙受巨大的损失,教育局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但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应当受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
3、侦查机关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未作任何有别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案外第三人有没有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凡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诉讼的立法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中也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致使在审判中忽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此种情形的发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加重了行政管理秩序建立及维护的成本,有悖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也是导致当前行政诉讼中信访上访案件骤增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一、行政诉
4、讼中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理论及法律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尽管理论界及务实对第三人范围的确定因“利害关系”的不确定性而产生很大的争议,但是,第三人首先是案件当事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不论这种关系界定有多大,这既意味着第三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且裁判的结果将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同,虽然不存在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分。行政诉讼第三人请求或
5、与被告相同(或与原告相同),无论第三人同意原告或被告诉讼主张并不排除第三人有独立的利益存在。从行政法的角度讲,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力决不仅限于直接相对人,也基于间接相对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无论是直接相对人亦或是间接相对人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必是直接相对人,第三人也未必是间接相对人。二者的仅仅是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三人有时可能是行政主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联性,因此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第三人的特殊情况,本文仅限于普通的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利益不亚于原告的利益。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讲应该平等保护。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当
6、然有权要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不等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受保护。如物权登记行为违法,被告的撤销登记必能否定第三人的物权。积极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是有利于稳定社会管理秩序,有利于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同时,服从行政管理,即使是错误的社会管理行为也是无辜的,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也不能使无辜者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7条仅仅对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是否必然参加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71条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原判决了必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虽然最高法院没有规定为“必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7、但笔者认为既然是当事人都应该参加诉讼,当事人拒绝那是另一概念。因此,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看,第三人既然相应当事人的地位,人民法院理应承担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责任,这是现行法律的应有之义。二、我国当前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分析(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制度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来讲,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其民事实体问题
8、的解决。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行政争议解决了,相关的民事争议却没有得到解决,形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可以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将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一起解决,“官了民也了”。因此,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包括民事争议的有关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置之不理。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还应该做出相应的裁判,这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1、行
9、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这包括三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拆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拆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2,
1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类是对具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确认行为和存在被害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诉讼。具体是:1、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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