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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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5日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2022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挖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
2、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研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及其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本条例所称长城点段,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第三条长城保护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长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四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3、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自治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第七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保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贴和培训等支出。市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级各类资金对长城进行维护、修缮、开发和利用及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遗址公园等工程项目建设。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制度。第八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参与长城研究、利用、保护等工作。市、长城所在
5、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对志愿者依法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和保护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第九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城知识和长城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内、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点段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
6、日期以及长城的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研究成果应用,提高长城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运用多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遥感卫星、无人机、现代通信等技术手段,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建立长城数字化档案数据库,推进长城档案数字资源更新保存、有序共享。第十二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保护机构。长城点段有实际管辖单位或者利用单位的,可以确定该单位为保护机构。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长城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
7、面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建立长城保护市、旗县区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落实分段管理责任,明确协作要求,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第十五条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工作。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对已出现险情的长城点段依法进行必要的抢险加固。对新发现的长城文物本体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第十六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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