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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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五章绩效评价和考核第六章绩效结果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
2、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
3、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者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
4、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管。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包括:(一)新设立的重大政策、项目;(一)发生重大调
5、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项目;(三)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四)其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者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时,应当与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等工作相衔接。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储备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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