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4-2026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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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韶关市生产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4202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下称安责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三条安责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
2、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第四条依保险合同取得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五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责险工作。第六条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第七条保险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由注重事后赔偿向注重事前服务转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第八条非煤矿山、危
3、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本细则施行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者增加安责险。第二章运营与管理第九条韶关市安责险项目采用保险机构线下自主运营,信息平台线上统一管理的模式。第十条为使生产经营单位得到充足、有效的保险服务和保障,防止风险过溢,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模式开展业务以便增强承保和理赔能力。保险机构线下自主运营,采用共保体与非共保体结合的模式。第十一条韶关市安责险承保机构按照上一实施方案期间的保费贡献度排名,保费贡献排
4、名前六的保险公司纳入共保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保费贡献度排名第一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明确为首席承保人,负责牵头制定共保规则、承保技术标准、预防服务技术标准和理赔技术标准,避免市场恶性竞争、杜绝违规利益输送、引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首席承保人应承担的其它工作:对接第三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供方,落实现场隐患排查服务、费用结算等工作;协助政府各职能部
5、门统计数据,提供阶段性报告,汇报业务推动进展;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保险协会开展安责险相关宣传工作等。其他安责险承保公司应协助、配合首席承保人完成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共保体内各保险机构自主展业、依共保协议按比例共同承保;非共保体公司自主展业,与首席承保人共同承保。(一)经综合考量(含预防服务费用支出等因素),由首席承保人签单的业务,共保体内各公司的份额分别为:人保51%,平安16%,太平洋14%,国寿财14%,大地3%,永安2%。以后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各公司的承保、服务等情况,综合考量调整。(二)共保体内非首席承保人签单的业务,自主签单公司的份额统一定为50%,首席承保人份额统一为35%,共保体内其
6、他公司按照自主签单保费排名先后依次为4%、4%、4%、3%o(三)非共保体公司自主签单的保单,其与首席承保人各自的承保份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首席承保人的份额不低于30%。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议事机制。整体运营中需要共同决定的工作事项,原则上由首席承保人召集共保体内全部公司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决定,在报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通报各承保公司。首席承保人每月召集共保体内全部公司进行月度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当月的安责险开展情况通报、沟通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核查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是否切实履行共保义务,核实安责险承保、服务、理赔的数据,确保落实安责险的保障功能和事故预防功能。第十四条
7、为进一步规范安责险承保、事故预防服务以及理赔工作,韶关市安责险采用信息平台线上统一管理,第八条所述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及建设项目应上线韶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下称平台),平台信息同步更新,做到信息的可视、公开、透明、可查。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接韶关市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所有的承保、理赔和预防服务数据必须及时上传和储存。定期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出险、理赔等工作情况。(一)保险机构完成每一项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的安责险承保后,应及时将承保信息发送到平台,经平台管理人员审核保单资料后,每周定期为符合承保技术标准的保单申请签发安责险参保凭证,对不符合承保技术标准的
8、保单发回修改。安责险参保凭证采取线下、线上同时签发,一一对应,可验证识别。(二)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后,应将服务信息及时发送到平台,同步公示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与数据,以便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同步监管。(三)保险机构应对接到的安责险出险报案信息进行整理,将赔案的相关资料、处理进度、赔付情况等,定期报送平台,更新平台数据。以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经营单位的风险状况,指导后续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开展。第十六条安责险参保凭证是对韶关市安责险业务承保管理的实物载体,是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有否依法合规按要求办理安责险的唯一辨别标识。(一)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责险参保凭证的开具情况,核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
9、目有否依法合规办理安责险。(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投保安责险后,应向其承保公司索要安责险参保凭证,承保公司不能提供参保凭证的,投保人有权要求退保,并向其他保险机构投保安责险。(三)安责险参保凭证不可变造、伪造,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相关保险机构在韶关开展安责险业务的权利。第三章承保准则第十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三)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有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人员,并拥有相应专业资格;(五)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10、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第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保险机构在展业前应当与市应急管理部门签订框架协议,签署承诺书。申请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应在韶关设有地市级分支机构,且应向上级公司申请授权在我市注册唯一地市级分支机构统筹开展安责险业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名单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名单予以公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公告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第二十条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退保。第二H一条各保险机构按照承保技术标
11、准开展安责险承保,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险机构实行的基准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应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一)事故记录和等级: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00%(不含基数);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可以下浮30%。(二)其他: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每项因素的浮动费率幅度原则上不低于5%o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承保技术标准,依据基准费率进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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