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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理管理1安全监理管理编制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7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1.8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1.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2安全监理实施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重点落实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
2、和定期检查现场文明与施工安全的内容及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要求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具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理念,把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达到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标准。3安全监理实施工作的流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检查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及安全与文明施工控制措施的编制情况一检查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内容及措施一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落实状况一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一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落实状况,整理安全检查记录及不合格项目整改通知等安全资料。4安全监理实施
3、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在监理工作中,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的组织保证体系,可以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为此,监理部成立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小组,加强现场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控制。4.2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控制措施资料的审查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文明施工与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及各种应急措施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检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与安全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各项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考评。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
4、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3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内容及措施:4.3.1要求施工单位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3.2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4.3.3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4.3.4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
5、3.5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3.6请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3.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3.8在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协助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4.3.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协助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3.10如有拆除工程,协助
6、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4.3.11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质勘探工作,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4.3.1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4.3.1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7、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4.3.14提请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合理化建议。4.3.1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3.16工程监理部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3.17工程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
8、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部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3.18工程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3.19要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4.3.20要求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4.3.2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9、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3.2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3.2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脸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4.3.24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
10、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4.3.25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搅工程。4.3.2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11、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3.27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监理部要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费使用计划,所使用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安全生产标志的购置、有关规范的购置、安全培训费用、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基坑围蔽、三宝四口、配电箱、起重设备的检测费用、救生设备、交通疏导等,要审查以上款项是否专款专用。4.3.28施工
12、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4.3.29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3.30垂直运
13、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3.31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险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土方开挖工程(4)模板工程;(6)脚手架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5)起重吊装工程;(7)拆除、爆破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支模、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
14、体内容如下:1)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支模: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IO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等对于这些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建设部和广东省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4.3.32建
15、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3.3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3.3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4.3.35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
16、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4.3.3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4.3.3
17、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4.3.3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4.3.39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
18、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4.3.4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4.3.4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4.3.4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4.3.4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20、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3.4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4.3.4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
21、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发生生产
22、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3.46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4. 3.47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人员有责任向公司反映:(1)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3、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4.3.48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人员有权向上级反映:(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4.3.49工程监理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
24、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4.3.5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4.3.5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4.3.5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
25、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4.3.5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
26、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4.3.5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
27、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3.55要求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栏及护墙,保证全封闭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建筑施工许可证牌。4.3.56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井架口、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危险作业处,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3.57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平面图布置现场,五牌一图、标语、横幅齐全整齐,杂物堆放整洁,配电箱及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道路、排水通
28、畅,楼层内干净、整齐,无超载堆物。4.3.58要求施工单位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按要求堆放整齐,且位置与施工平面相符;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设备合格证、年检记录、操作准运证必须齐备,禁止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搅拌机、卷扬机等机械设备应搭设临时操作棚;施工机具使用完工后,应及时清洗堆入库,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4.3.59要求施工单位各种施工机具如电锯、平刨、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乙烘、氧气瓶、潜水泵等的防护及使用,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和标准。4.3.60要求施工单位工地环境卫生,包括尘埃、噪音、厕所、食堂及饮用水卫生,建筑及生活垃圾处理均加强消防措施和明火
29、管理制度,宿舍、工棚、仓库等临时设施处须设置灭火器,灭火器必须保证合格;施工现场须配置灭火水管及配件。采购、保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应按规定办理。4.3.61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佩戴个人身份标卡,作业工人也应佩戴个人身份标卡。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4.3.62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员工宿舍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措施,禁止赌博。4. 3.63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检查。(1)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相接(保护零线不得小于IOMM2绿/黄双色线)。(2)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与设备距离最大不得
30、超过30肌(3)手持移动照明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建筑物楼梯间使用12伏电压。(4)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片)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片)。(5)施工现场临时电线及灯具高度不能低于3米,开关灯口及插座等正确接入米线和零线及地线,室外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头,除灯位线不超过2米和安全电压配电外,禁止使用花线(塑料软线)。(6)一切开关、熔断器插座均应装在配电箱内,严禁电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电箱在室外安装要有防雨装置,箱门要加锁。(7)架空导线须绝缘良好,截面应符合负荷要求但不得小于IoMM(铜线),架空导线立杆须符合规范要求。(8)如确需沿地面敷设临时线路须采用电缆(电
31、缆不得破损),并有硬质管保护。(9)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中间作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接地电阻应不少于4欧姆。5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水平,根据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安全监理检查小组要认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进行书面和口头技术交底,工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审核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3、坚持每月一次的工地安全大检查,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项目进行检查考评,不符合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下达通知责令整改。对工伤事故做好调查分析报告,建立档案。4、在实施监理的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项目安全监理小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严格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6、每周的工地例会落实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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