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常务会议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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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常务会议规则示范文本”1、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章(示范文本)(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促进区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章。其次条常务会议是争论打算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区长负责制。第三条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打算。其次章会议组成第四条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
2、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托付常2、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需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区长打算随时召开。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固定列席常务会议。依据议题需要,支配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进展规划等重大议题,邀请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加决策透亮度。第六条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打算事项督促落实。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七
3、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必需是带有全局性3、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打算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打算,讨论提出详细贯彻看法。(二)讨论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区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三)审议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争论打算的重大事项;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四)审议政府规章、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长远规划、年度方案、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定期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讨论事关经济社会进展、风险
4、防范、脱贫攻坚、环境爱护、改革创新、4、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审议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安排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奖补资金兑现等方面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审议预算追加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事项。(八)审议拟上报国家、自治区、市表彰嘉奖的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必要时报区委审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打算。(九)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
5、范围:(一)属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星海镇5、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或者虽涉及多部门,但各相关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二)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看法、公示、专家询问、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四)各有关方面看法经协商仍旧分歧较大的事项。(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六)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讨论打算的事项。(七)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第四章议题提交第九条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争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化调查讨论、组织专家评审
6、、广泛听取看法、主动协调会商、合法性审查和反6、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议题在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看法,确定提交常务会议争论决策的建议方案,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预备工作:(一)涉及重大决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讨论,广泛征求看法,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看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看法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二)涉及全区空间规划、重大进展规划、产
7、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7、置、社会安排调整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决策询问机构或召开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加的询问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进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等对比连接。(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爱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阔群众建议或进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看法。(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看法。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看法。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
8、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看法。涉及表彰嘉奖事项8、的,应征求区监察委员会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看法。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看法。(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进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选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进行公正竞争审查。第十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会前应协调全都。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看法,主动进行协商,取得全都看法。协商不全都的,视状况报请分管副区长讨论。涉及多位副
9、区长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区长与其他副区长协调,取得全都看法9、。副区长协调后看法仍不全都的,又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报请区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看法后提交会议审议。第五章议题审核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看法,报请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须提请区长审定,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列入拟上会议题。区长已明确签署看法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不再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上报一个,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待
10、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10、完善后重新提交。涉及重大简单问题的,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区长须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议题轻重缓急,会前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需上会议题,提出建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常常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审定。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除上级有紧急时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讨论。如议题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打算,而分管副区长因出差、出访等缘由无法出席的,要书面提出看法,经区长同意后可支配上会。特殊重大或突发公共大事和紧急工作,经区长同意后可随时支配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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